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柏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04號 原 告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少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