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44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顏莛錥(原名顏如靜)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4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余東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