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被告黃國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