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司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語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司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語倢 代 理 人 高紫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鐘建福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鐘建福、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經濟困難,難以負擔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損害賠償事件之起訴狀等件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