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謝欣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謝欣縈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97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