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齊功企業有限公司、鄧淑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78號 原 告 齊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佑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