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零貳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 五十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