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玖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