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