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58號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錡順交通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捌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程 志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