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53號原 告 甲○○ 被 告 福昌商行即賴錦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十四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七百四十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