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度司促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堡圓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