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數位科技即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