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3項、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