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賴偉、洪錦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被 告 洪錦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