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小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馬公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恩守、虹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林豊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胡育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吳恩守 被 告 虹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豊益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虹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豊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豊益」;就事實及理由欄三、㈣第11行關於「胡蜂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虹華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