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6號原 告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曾國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法律依據 │ ├──┼────────────────┼────────┤ │1 │以起訴狀表明: │行政訴訟法第57條│ │ │⑴當事人【應列自己為原告、原處分│、第237 條之9 準│ │ │ 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原告代表人與│用同法第236 條、│ │ │ 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長;並請附│第105 條第1 項 │ │ │ 具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例如公│ │ │ │ 司執照或登記資料)、被告所在地│ │ │ │ 、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 │ │ 本件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 │ │ │ 新埔鎮○○路○段58號」,其代表│ │ │ │ 人為「柯武(所長)」】 │ │ │ │⑵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 │2 │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行政訴訟法第59條│ │ │繕本或影本各1 份於本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 │ │119 條第1 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