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31號原 告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國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曾國瑋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 │├──┼───────────────────────┤│2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