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緊急醫療救護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錩 上列原告因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陳聖錩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董事」,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 │├──┼───────────────────────┤│3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劉政鴻與機關之關係:「(││ │縣長)」。 │├──┼───────────────────────┤│4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未附具原處分││ │「103 年1 月28日府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 │及訴願決定書,本院無從得知原處分、訴願決定之內││ │容為何。 │├──┼───────────────────────┤│5 │原告及代表人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