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0號原 告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俊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1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 ││ │未記載原告及其代表人。並應載明原告代表人與法人││ │之關係:例如「曾俊彥(如董事長)」。 │├──┼───────────────────────┤│2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 ││ │除應記載原告及其代表人(如上述),並應於原起訴││ │狀隨狀檢附足資證明代表人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