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號原 告 志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俊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1 │書狀抬頭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 2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 ││ │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曾俊彥為原告之代表人即董事││ │長,然並未於原起訴狀敘明其身分並隨狀檢附足資證││ │明曾俊彥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