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偉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黃偉振 號 法定代理人 胡絹秋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律師 被 告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訴訟代理人 李依霖 被 告 李慶晃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交易字第145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