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陳富雄 被 告 崧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玉美 被 告 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被 告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被 告 榮國企業社即葉木成 彭健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乃其案情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義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