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址詳卷、王○之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王○ 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之母 址詳卷 兼訴訟代理人 王○之父 址詳卷 被 告 張益誠 佑安藥局 統一編號:MLZ00000000000號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 年度易字第70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就被告蘇櫻華及後龍診所部分由本院另案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