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徐鳳嬌 張巧如 張慶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鋒 被 告 陳朝國 萬自剛 李日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