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潘雅慧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被 告 劉春汝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