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45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伍佰元通用紙幣壹張(號碼HS097020VB)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警員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晚上7 時26分許,在址設苗栗縣○○鎮○○街00號「清心福全竹南民治店」,查獲被告蕭美玲持偽造之新臺幣(下同)500 元紙鈔1 張購買飲料,涉犯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因被告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7 年度偵字第45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500 元紙鈔1 張,經送請鑑定後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107 年9 月3 日中印發字第1070003344號函暨所附鈔券鑑定報告各1 份等附卷可稽,是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美玲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9 月25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45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1頁至第52頁)。而扣案之500 元紙鈔1 張(號碼HS097020VB,保管字號: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保字第100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0頁),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認該張500 元偽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浮凸效果,無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無水印;以燙印金屬箔膜方式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以數位輸出及燙印金屬箔膜方式,仿鈔券背面六段裸露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判定確屬偽造等情,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扣案之500 元紙鈔1 張,依刑法第200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00 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