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0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豪 江培豪 曾耀葳 陳朝輝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奕豪、江培豪、曾耀葳、陳朝輝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台灣保來得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