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秉宏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謝秉宏、李永威(通緝中,另行審結)及顏鈺洛(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參與詐欺集團,共同基於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予劉金蘭,自稱係為恭醫院櫃檯人員,向劉金蘭佯稱其健保卡遭盜用,已為其報案。繼之,由自稱為苗栗縣警察局陳建國警官之人,向劉金蘭訛稱其涉及榮華公司金融洗錢案須收押禁見並凍結資產,嗣並由另名自稱為張維中課長之人佯稱須分案調查方不致遭收押禁見及凍結資產,另轉由自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高大方檢察官之人,向劉金蘭佯稱其帳戶遭冒用,須監管存款,因而致劉金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匯款50萬元至張淑霞(所涉詐欺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埔里鎮農會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埔里鎮農會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另以詐騙之方式誘使該帳戶持用人張漢達(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同年月18日予以提領。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李永威指示顏鈺洛於同日下午3 時許至南投縣○○鎮○○路000 號張漢達住處,向張漢達收取該筆款項。顏鈺洛收取該筆款項後交予李永威轉交予謝秉宏,再由謝秉宏轉交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嗣劉金蘭向警方查證後始知受騙,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供劉金蘭指認及依顏鈺洛、李永威及謝秉宏等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金蘭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謝秉宏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以下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自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本案犯行。辯稱:這件不是我做的,我只有叫李永威、顏鈺洛去找陳楊玉肌,我派他們去我都會記得,我沒有派李永威、顏鈺洛去南投跟張漢達拿50萬,苗栗、南投我根本沒有派他們去過;我跟李永威、顏鈺洛是不同的集團,我是屬於蛋頭的,陳楊玉肌那次我有找李永威、顏鈺洛,但是劉金蘭這次我沒有找他們。李永威主要是黃睿杰他們的車手,顏鈺洛是李永威去找的,陳楊玉肌那次是我去找黃睿杰,黃睿杰介紹李永威給我,我不認識顏鈺洛;我一開始在地檢署的時候,因為是一起問就把台南的跟本件認為是同一條,因為我有派車手去台南領錢,所以我把台南的案子跟這件混在一起,所以有關承認本案的部分是我搞錯了,當天我只有做台南那一件;0000000000真的不是我的門號,我沒有跟顏鈺洛聯絡過,我根本不認識他;當時在警詢跟偵查有誤認所問的是台南的案子,遠距訊問時有跟檢察官問是台南這條我才認的;整條案子都不是我做的,那幾天我都在處理台南的案子;台南的也是假冒公務人員,台南前面有幾次也有跟李永威他們配合,但是南投這件事我是完全不知道;台南那件有得手,就是陳楊玉肌的等語(本院卷一第258 頁、第260 頁、卷三第19、21、23、24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被告並非李永威及顏鈺洛之老闆:「阿發」,且李永威及顏鈺洛2 人有為他人收取並轉交遭詐騙之款項,並非專屬於被告之車手;被告並非李永威口中稱為詐欺集團之老闆,綽號「阿發」之男子。李永威會陳述被告為其老闆「阿發」,係因為被告與李永威有嫌隙,告知要「弄」李永威下,李永威才狹怨報復;本件所涉及105 年8 月18日顏鈺洛至張漢達處取走告訴人劉金蘭50萬元,並非係被告指示下所為,更無交付前述款項與被告;被告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不符,為印象錯誤,係因當時被告記錯案件,將與黃睿杰、李永威、顏鈺洛配合,在105 年8 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8日及19日將從被害人陳楊玉肌處分別取得58萬、43萬、31萬元及30萬元之案件,當作本案,才為與事實不符之自白等語(本院卷二第230 至233 頁、第237 頁)。 二、經查: ㈠告訴人劉金蘭遭詐欺集團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騙而於105 年8 月17日匯款50萬元到張淑霞之埔里鎮農會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另以詐騙之方式誘使該帳戶持用人張漢達於同年月18日予以提領。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李永威指示顏鈺洛於同日下午3 時許至南投縣○○鎮○○路000 號張漢達住處,向張漢達收取該筆款項之事實,業據告訴人劉金蘭(105 年度偵字第5941號卷《下稱偵卷》一第211 至212 頁、卷二第153 頁)及證人張漢達證述明確(偵卷一第237 至239 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凱基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及內頁所示之匯款紀錄(偵卷一第229 至231 頁)、告訴人匯款至張淑霞之埔里鎮農會帳戶匯款申請單(偵卷一第233 頁)、張漢達提領50萬元之埔里鎮農會現金支出傳票(偵卷一第241 頁)、張淑霞帳戶之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偵卷一第261 頁)、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二第223 頁)及監視錄影翻拍相片(偵卷二第125 至137 頁)在卷可佐,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顏鈺洛亦坦承有依李永威指示至南投縣埔里鎮取款50萬元之事實(偵卷一第160 頁、卷二第239 頁、本院卷二第86、8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58 頁),復顏鈺洛(本院卷二第89、91至92頁)及李永威(偵5941卷第145 頁)均證稱顏鈺洛收取告訴人劉金蘭匯款之50萬元後,有將款項帶回桃園交給李永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永威於警詢時證稱:門號0000000000號,是綽號阿發男子拿給我的,我再轉交給顏鈺洛,阿發本名叫謝秉宏等語(偵卷一第144 頁),且於警方詢問案發當天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與顏鈺洛聯絡部分時證稱:0000000000是阿發謝秉宏,0000000000是我本人,我跟謝秉宏在關心顏鈺洛拿到款項沒,因為顏鈺洛說他沒搭到計程車不能回來桃園,所以我跟謝秉宏要趕緊幫他叫車等語(偵卷一第145 頁);於偵訊時證稱:關於劉金蘭、陳楊玉肌部分,我都有參與詐騙,謝秉宏直接聯絡我,我再指派車手。劉金蘭被害部分,我受謝秉宏通知,指派顏鈺洛收取款項,車手將款項交給我之後,我再交給謝秉宏,陳楊玉肌部分,也是謝秉宏通知我,我指派顏鈺洛去等語(偵卷二第151 頁),是由李永威上開證詞可知,本案及台南之陳楊玉肌案,謝秉宏皆係受被告之聯絡後,而指派車手前去取款,顏鈺洛所使用之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是由被告交予李永威,李永威再轉交予顏鈺洛使用,105 年8 月18日案發當天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與顏鈺洛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之人係被告,李永威則是使用門號0000000000與顏鈺洛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 ㈢證人顏鈺洛於偵訊時證稱:「(問:就埔里、台南部分,你持用0000000000門號?)是」(偵卷二第241 頁)。證人李永威於警詢時證稱:0000000000號是我本人的電話,0000000000是謝秉宏給我的等語(偵卷一第144 頁),依據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基地臺位置,於105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51分許基地臺位置在南投縣國姓鄉、下午3 時44分許基地臺位置在南投縣埔里鎮、下午4 時2 分許基地臺位置在南投縣埔里鎮,其後則出現在臺中市西屯區、桃園市中壢區(偵卷二第110 至111 頁),105 年8 月19日之基地臺位置依時序分別為桃園市楊梅區、桃園市中壢區、新竹縣○○鎮○於○○00○00○○○○○○○市○○區○○路000 號、下午1 時16分、1 時31分、35分出現在台南市東區大同路(偵卷二第111 至113 頁),當時撥打電話至門號0000000000之人皆係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人,足徵證人顏鈺洛確有於105 年8 月18日去南投縣埔里鎮取款,105 年8 月19日去臺南縣向陳楊玉肌取款,除為顏鈺洛所自承外(偵卷一第163 頁),並有顏鈺洛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73 判決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53 至158 頁),雖該判決記載顏鈺洛於105 年8 月18日亦有前去台南縣向陳楊玉肌取款31萬元,然顏鈺洛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於105 年8 月18日通聯記錄之基地臺位置並未出現於台南縣,僅出現於南投縣(偵卷二第109 至111 頁),而係另由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人至台南向陳楊玉肌取款,有0000000000門號於105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31分基地臺位置出現在台南市東區大同路之通聯記錄可佐(本院調卷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802 號卷《下稱他卷》第72頁),當時撥打電話至0000000000電話之人所持用之手機為0000000000號(即李永威所申辦之門號《他卷第51頁》),且本案之詐騙模式與陳楊玉肌案,均係假冒「苗栗縣警察局警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大方」,皆係佯稱被害人涉案須監管其財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第49號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263 至269 頁),是二案所假冒之政府機關、公務員及所施用之詐術皆相同。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台南陳楊玉肌案是其與李永威配合所為等語(本院卷三第24至25頁),並稱:同一時間不會指派2 組車手去做2 個案子,因為那時候只有跟李永威他們配合等語(本院卷三第24頁),且被告涉嫌對陳楊玉肌詐欺案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緝字第48號、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本院卷一第263 至269 頁),陳楊玉肌案顏鈺洛使用之工作機門號即為0000000000號,亦為前開判決所是認(本院卷一第264 頁),證人黃睿杰於偵訊時證稱:我是用電話向被害人以假綁架名義請被害人付款,並請被害人將款項放在某地點,我再去取款,沒有面交方式,我只是介紹李永威給謝秉宏,本案我沒有參與等語(偵卷二第151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謝秉宏有在從事詐騙集團,我是作假綁架,謝秉宏是作假檢察官的,李永威旗下的車手有到南投去領了50萬元的這件事情,我不知道,如果是我自己的我一定知道,就一定有我,我很確定並沒有安排李永威他們去南投埔里跟人家拿錢等語(本院卷二第108 、109 、112 、120 、124 頁)。證人黃睿杰亦證稱被告從事之詐騙模式是以假冒檢察官及警察之方式,本案告訴人確係遭詐欺集團以假冒檢察官及警察之方式詐騙,另由李永威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於105 年8 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詳見附表)觀之,可知持用門號0000000000(下稱甲男)與李永威通話之人,於對話中還要求李永威給其去台南向陳楊玉肌取款之車手電話,李永威方發簡訊稱:「南的0000000000」(附表編號1 、2 ),甲男還撥電話問李永威「這個穩嗎,你覺得OK嗎」(附表編號3 ),於上午9 時10分許李永威撥電話給甲男稱:「你這台南的是第三次耶」、甲男稱:「對阿」,李永威稱:「第三槍妥不妥阿,不妥我不要叫他們出門,第三槍很恐怖耶」,甲男稱:「金額是很漂亮的數字」、李永威稱:「漂亮歸漂亮阿,可是這第三次了」,甲男稱:「我有問,他說這是穩的阿」,李永威稱:「確定是穩?人抄掉很麻煩」(附表編號4 ),足徵李永威擔心18日是第3 次去台南向同一被害人取款,擔心車手會遭警方逮捕,甲男還向李永威告知不用擔心。李永威於下午2 點多撥打電話給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人(下稱乙男)稱:「OK了嗎」,乙男回稱:「OK了」,李永威問:「茶葉多少」,乙男稱:「茶葉31斤」、「我回去坐高鐵」,李永威稱:「千萬不要,你坐客運,慢一點到沒關係,這樣人家比較沒辦法跟緊你」,乙男稱:「我身上剩500 啦」,李永威稱:「你先拿裡面的錢起來付,先拿1 千起來付」(附表編號10),嗣李永威於下午2 時35分許撥打電話給甲男,告知:「喂,OK了,南的OK了」,甲男稱:「台南的OK了不是嗎」,李永威稱:「對31嘛」,甲男稱:「恩,對阿」(附表編號11),於下午3 時42分許,李永威打電話給甲男稱:「他OK了,跟你講一聲」、「你可以打電話給他」,甲男稱:「你叫南那個坐計(計程車)是嗎」,李永威稱:「我叫他坐和欣客運」、「2 個都客運」,甲男稱:「1 個在回來的路上不是嗎」(附表編號15),李永威於下午7 時43分許跟乙男通話之對話中提到:「我要去找大哥,儷灣就一樣是這附近阿,去找發哥」(附表編號29),足徵李永威係跟台南取款車手確認是否已拿到錢,拿到多少錢,所稱之「茶葉31斤」應係指向陳楊玉肌取得之31萬元款項,李永威還提醒車手不要搭高鐵,該搭客運,才不會被跟,車手表示身上錢不夠,李永威還稱可先從取得之款項中拿1000元支付車資,其後李永威即打電話向甲男回報車手已向台南的被害人取款成功,金額是31萬元,甲男則確認取款金額無誤,嗣李永威又撥打電話給甲男應係告知本案已向告訴人成功取得款項,並稱甲男可以打給他(即指顏鈺洛),甲男還問李永威是否叫去台南取款的搭計程車,李永威則告知是叫車手搭客運,2 個車手都搭客運,甲男則問一個已經在回來的路上了不是嗎,李永威於跟去台南取款之乙男通話時提到李永威他要去找大哥,去找發哥,李永威於電話中所指之發哥應係指被告。本案被告坦承台南陳楊玉肌案為其與李永威所合作,由該通訊監察譯文中可知105 年8 月18日顏煜洛應係至南投縣埔里鎮取款,另由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乙男至台南向陳楊玉肌取款,亦與上開基地臺所顯示之位置符合,故本案與陳楊玉肌案應係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甲男即為被告,李永威於電話中提到之「發哥」係指被告無誤。 ㈤證人顏鈺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剛開始擔任車手時,有問過李永威最後錢是交給誰,李永威說是阿發,於遭警方查獲後,李永威才告知阿發係謝秉宏,李永威要顏鈺洛指認謝秉宏等語(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第82至83頁),雖李永威係於遭警方查獲後才告知顏鈺洛阿發係被告,然李永威要顏鈺洛指認被告之詞,與事實並無相違,被告確係持用門號0000000000,李永威並未誣指被告。雖證人顏鈺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只有主動跟李永威聯絡,沒有主動跟李永威以外之人聯絡,但當天打電話給我的人有很多人,我沒有辦法確定他們是誰,打給我的都是男的等語(本院卷二第105 至106 頁),然依李永威與顏鈺洛於案發當天之通話內容觀之,李永威撥打電話給顏鈺洛稱:「你在跟誰通電話」,顏鈺洛稱:「阿發」(附表編號20),足徵顏鈺洛明白知道所通話者為何人,方能告知李永威係在跟阿發通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辦法確定打電話給他的人是誰,應非屬實。顏鈺洛於警詢時稱:「我先從張漢達家用走的離開,然後打手機給我上頭詐欺老闆綽號阿發男子,我是用門號0000000000打給阿發持用的門號0000000000,講完之後再用手機微信連絡李永威,請李永威幫我聯絡計程車司機來接我,但計程車拒絕載我,我就繼續走到太陽廟太陽茶行那邊,再請茶行老闆幫我叫計程車來接我,後來計程車就載我到台中和欣客運,後來坐和欣客運到中壢站」(偵卷一第160 頁),應較符實情。 ㈥偵訊時檢察官問:「顏鈺洛自埔里拿50萬元、顏鈺洛到台南向被害人收3 次錢部分,顏鈺洛如何交付款項?」,李永威供稱:顏鈺洛交給我之後,我就打電話給謝秉宏,我開車到謝秉宏住處附近。被告供稱:「我當時下來,李永威將錢交給我之後,我就上樓。」(偵卷二第241 至243 頁),是被告坦承本案犯行部分,與事實相符。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偵查庭時,我以為檢察官是問陳楊玉肌的,沒有提到劉金蘭部分等語(本院卷一第259 頁),由上開證據已證明陳楊玉肌案及本案皆係同一詐欺集團所為,故被告辯解係因誤認為陳楊玉肌案方坦承,及並未參與本案之辯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及李永威、顏鈺洛之間,就上開詐欺犯行分工各擔任施詐、聯繫、提款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以成其事,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與李永威、顏鈺洛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所犯本案加重詐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假冒公務員名義,利用民眾信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心理,施用詐術,誘使被害人交付金錢,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善良百姓之財產權亦造成鉅大之威脅,應予譴責非難,且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復斟酌被告參與本案犯行擔任之角色與分工,兼衡被告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為傢具行員工,月薪約2 萬出頭之經濟狀況及離婚、未育有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三第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之1 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衡之詐欺集團分工細膩,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之機房人員與取款之車手往往為不同之人,均待分配利益,車手取款後,通常均需上繳將犯罪利得分予同一詐欺集團之共犯,故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應就其實際分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㈡被告於警詢時針對警方問本案獲得之報酬為何,供稱:我拿0.1%(偵卷一第104 頁),依卷內現存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就告訴人遭詐騙之50萬元款項有共同處分權限,故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00 元(計算方式如下:50萬元×0.1%=50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因未據扣案,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韓茂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門號(A) │通話│門號(B) │通話內容 │證據出處│ │ │105 年8 月│ │方向│ │ │ │ │ │18日) │ │ │ │ │ │ ├──┼─────┼─────┼──┼─────┼───────────────────┼────┤ │ 1 │上午8 時55│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1│ │ │分18秒 │(李永威)│ │ (甲男) │B :你再給我1 次你的那個電話 │頁 │ │ │ │ │ │ │A :你說那一支 │ │ │ │ │ │ │ │B :我後面要的那一支 │ │ │ │ │ │ │ │A :好,OK │ │ ├──┼─────┼─────┼──┼─────┼───────────────────┼────┤ │ 2 │上午8 時56│0000000000│→(│0000000000│南的 0000 000 000 │他卷第91│ │ │分56秒 │(李永威)│簡訊│ (甲男) │ │頁 │ │ │ │ │) │ │ │ │ ├──┼─────┼─────┼──┼─────┼───────────────────┼────┤ │ 3 │上午8 時57│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1│ │ │分25秒 │(李永威)│ │ (甲男) │B :這個穩嗎,你覺得OK嗎 │頁 │ │ │ │ │ │ │A :他們都有做,只是比較慢會拖而已,都│ │ │ │ │ │ │ │ 有做過,我人都OK的,叫他們過來喔 │ │ │ │ │ │ │ │B :到你那邊的時候打給我 │ │ ├──┼─────┼─────┼──┼─────┼───────────────────┼────┤ │ 4 │上午9 時10│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有聽到嗎 │他卷第91│ │ │分57秒 │(李永威)│ │ (甲男) │B :有聽到,你說 │頁 │ │ │ │ │ │ │A :你這台南的是第三次耶 │ │ │ │ │ │ │ │B :什麼東西 │ │ │ │ │ │ │ │A :台南的不是第三槍了 │ │ │ │ │ │ │ │B :對阿 │ │ │ │ │ │ │ │A :第三槍妥不妥阿,不妥我不要叫他們出│ │ │ │ │ │ │ │ 門,第三槍很恐怖耶 │ │ │ │ │ │ │ │B :金額是很漂亮的數字 │ │ │ │ │ │ │ │A :漂亮歸漂亮阿,可是這第三次了 │ │ │ │ │ │ │ │B :我有問,他說這是穩的阿(後續音訊不│ │ │ │ │ │ │ │ 清楚) │ │ │ │ │ │ │ │A :確定是穩?人抄掉很麻煩 │ │ │ │ │ │ │ │B :不會啦,我相信他們 │ │ │ │ │ │ │ │A :好,那沒問題 │ │ │ │ │ │ │ │B :那個到了嗎 │ │ │ │ │ │ │ │A :還沒,跟共同好友說一下 │ │ │ │ │ │ │ │B :我跟他說過啦,我跟他聊過了,你叫他│ │ │ │ │ │ │ │ 快點啦 │ │ │ │ │ │ │ │A :他在坐車了 │ │ ├──┼─────┼─────┼──┼─────┼───────────────────┼────┤ │ 5 │上午9 時29│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1│ │ │分30秒 │(李永威)│ │ (甲男) │B :到了嗎 │頁 │ │ │ │ │ │ │A :已經在路上了,你跟對面說12點初到 │ │ │ │ │ │ │ │B :12點幾分到 │ │ │ │ │ │ │ │A :12點初到 │ │ │ │ │ │ │ │B :我都不敢接他電話了,你知道嗎 │ │ │ │ │ │ │ │A :好,掰 │ │ ├──┼─────┼─────┼──┼─────┼───────────────────┼────┤ │ 6 │上午9 時42│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1│ │ │分34秒 │(李永威)│ │ (甲男) │B :喂,我電話先發給人家,你先教他講,│頁 │ │ │ │ │ │ │ 知道嗎 │ │ │ │ │ │ │ │A :好,掰掰 │ │ ├──┼─────┼─────┼──┼─────┼───────────────────┼────┤ │ 7 │上午10時40│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我剛在開車的時候,鳥在跟我的車│他卷第91│ │ │分10秒 │(李永威)│ │ (甲男) │ 子 │頁反面 │ │ │ │ │ │ │B :屁啦 │ │ │ │ │ │ │ │A :我騙你幹嘛,2 台車,我注意他很久,│ │ │ │ │ │ │ │ 結果他跟我卡一個小路要會車的時候,│ │ │ │ │ │ │ │ 我瞄到他擋風玻璃旁有一個小小的標誌│ │ │ │ │ │ │ │ ,臺中市警察局 │ │ │ │ │ │ │ │B :怎麼是臺中市的 │ │ │ │ │ │ │ │A :我身分這麼敏感,你又不是不知,我是│ │ │ │ │ │ │ │ 怕我被跟啦,其他人不知,他們好死不│ │ │ │ │ │ │ │ 死給我帶 │ │ │ │ │ │ │ │B :你跟那個誰聯絡一下,我是覺得古古(│ │ │ │ │ │ │ │ 古怪)的啦,還好沒有說很古 │ │ │ │ │ │ │ │A :是沒有很古,但是該防的還是要防,我│ │ │ │ │ │ │ │ 現在在繞,他不是明目張膽的貼,是剛│ │ │ │ │ │ │ │ 好會車的時候給我喵到擋風玻璃,現在│ │ │ │ │ │ │ │ 又開過去了 │ │ │ │ │ │ │ │B :我跟你講,膽識好一點,他要是在跟你│ │ │ │ │ │ │ │ ,你下車去敲他窗戶啦,為什麼要跟著│ │ │ │ │ │ │ │ 我啦 │ │ │ │ │ │ │ │A :最好是 │ │ │ │ │ │ │ │B :我跟你說真的阿,我們的共同好友,有│ │ │ │ │ │ │ │ 人跟著我,我就停車 │ │ │ │ │ │ │ │A :我記號碼,同一台車太古了,我先探一│ │ │ │ │ │ │ │ 下情況 │ │ │ │ │ │ │ │B :你這支除了跟我通,還有沒有其他號碼│ │ │ │ │ │ │ │A :你說什麼 │ │ ├──┼─────┼─────┼──┼─────┼───────────────────┼────┤ │ 8 │上午11時22│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1│ │ │分54秒 │(李永威)│ │ (甲男) │B :好囉 │頁反面 │ │ │ │ │ │ │A :台南的有事情你們要負責喔 │ │ │ │ │ │ │ │B :好咩 │ │ │ │ │ │ │ │A :確定喔 │ │ │ │ │ │ │ │B :我說這個啦,苗的好了 │ │ │ │ │ │ │ │A :我的好囉(語音不清楚) │ │ ├──┼─────┼─────┼──┼─────┼───────────────────┼────┤ │ 9 │上午11時51│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2│ │ │分16秒 │(李永威)│ │ (甲男) │B :你叫他直接坐車回來就好 │頁 │ │ │ │ │ │ │A :你說直接坐車過去嗎 │ │ │ │ │ │ │ │B :還是你要坐車回來 │ │ │ │ │ │ │ │A :我還沒到咩 │ │ │ │ │ │ │ │B :為什麼你另一個不接我電話 │ │ │ │ │ │ │ │A :另外一個不接電話 │ │ │ │ │ │ │ │B :對阿,他應該還在車上吧 │ │ │ │ │ │ │ │A :我打給他一下 │ │ ├──┼─────┼─────┼──┼─────┼───────────────────┼────┤ │ 10 │下午2 時31│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OK了嗎 │他卷第93│ │ │分23秒 │(李永威)│ │ (乙男) │B :OK了 │頁 │ │ │ │ │ │ │A :茶葉多少 │ │ │ │ │ │ │ │B :茶葉31斤 │ │ │ │ │ │ │ │A :31斤,OK,那你等一下回來我去接你 │ │ │ │ │ │ │ │B :我回去坐高鐵 │ │ │ │ │ │ │ │A :千萬不要,你坐客運,慢一點到沒關係│ │ │ │ │ │ │ │ ,這樣人家比較沒辦法跟緊你 │ │ │ │ │ │ │ │B :我改坐客運 │ │ │ │ │ │ │ │A :你到桃園南崁的時候跟我講 │ │ │ │ │ │ │ │B :好,ㄟ,我身上剩500啦 │ │ │ │ │ │ │ │A :你先拿裡面的錢起來付,先拿1 千起來│ │ │ │ │ │ │ │ 付 │ │ │ │ │ │ │ │B: 好啦 │ │ ├──┼─────┼─────┼──┼─────┼───────────────────┼────┤ │ 11 │下午2 時35│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OK了,南的OK了 │他卷第93│ │ │分28秒 │(李永威)│ │ (甲男) │B :台南的OK了不是嗎 │頁 │ │ │ │ │ │ │A :對31嘛 │ │ │ │ │ │ │ │B :恩,對阿 │ │ │ │ │ │ │ │A :好,掰掰 │ │ ├──┼─────┼─────┼──┼─────┼───────────────────┼────┤ │ 12 │下午3 時28│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3│ │ │分29秒 │(李永威)│ │ (甲男) │B :你剛有打給看將(音譯)嗎 │頁 │ │ │ │ │ │ │A :那個 │ │ │ │ │ │ │ │B :SKY阿 │ │ │ │ │ │ │ │A :喔,SKY還沒到,差不多已經到了吧 │ │ │ │ │ │ │ │B :他電話沒錢是不是 │ │ │ │ │ │ │ │A :你說哪一個,09多少 │ │ │ │ │ │ │ │B :60 │ │ │ │ │ │ │ │A :他電話應該沒錢吧 │ │ │ │ │ │ │ │B :怎麼沒講,人家打不進去 │ │ │ │ │ │ │ │A :沒錢怎麼打不進去 │ │ │ │ │ │ │ │B :我不知道,他剛跟我說沒錢人家打不進│ │ │ │ │ │ │ │ 去,叫我問他是怎樣 │ │ │ │ │ │ │ │A :好,我打過去 │ │ │ │ │ │ │ │B :好像通話中 │ │ ├──┼─────┼─────┼──┼─────┼───────────────────┼────┤ │ 13 │下午3 時31│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在忙碌不是嗎? │他卷第93│ │ │分12秒 │(李永威)│ │ (甲男) │B :SKY好了啦 │頁反面 │ │ │ │ │ │ │A :靠邀 │ │ │ │ │ │ │ │B :SKY又跟早上一模一樣,你懂嗎 │ │ │ │ │ │ │ │A :OK,我知道 │ │ │ │ │ │ │ │B :挖,今天爽了喔 │ │ │ │ │ │ │ │A :哥要請了喔 │ │ │ │ │ │ │ │B :什麼哥哥要請 │ │ │ │ │ │ │ │A :他哥哥總是這樣阿 │ │ │ │ │ │ │ │B :他們兩個到我那邊在去找你 │ │ ├──┼─────┼─────┼──┼─────┼───────────────────┼────┤ │ 14 │下午3 時35│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他說叫你不要打 │他卷第93│ │ │分43秒 │(李永威)│ │ (甲男) │B :他叫我不要打就不打是不是 │頁反面 │ │ │ │ │ │ │A :他說大哥在通話 │ │ │ │ │ │ │ │B :喔好,我知道了 │ │ ├──┼─────┼─────┼──┼─────┼───────────────────┼────┤ │ 15 │下午3 時42│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他OK了,跟你講一聲 │他卷第93│ │ │分38秒 │(李永威)│ │ (甲男) │B :我知道阿 │頁反面 │ │ │ │ │ │ │A :你可以打電話給他 │ │ │ │ │ │ │ │B :你叫南那個坐計(計程車)是嗎 │ │ │ │ │ │ │ │A :我叫他坐和欣客運 │ │ │ │ │ │ │ │B :好,我先跟他聯絡 │ │ │ │ │ │ │ │A :2個都客運 │ │ │ │ │ │ │ │B :1個在回來的路上不是嗎 │ │ │ │ │ │ │ │A :叫他坐客運阿 │ │ │ │ │ │ │ │B :我叫他跟SKY聯絡 │ │ ├──┼─────┼─────┼──┼─────┼───────────────────┼────┤ │ 16 │下午3 時45│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3│ │ │分34秒 │(李永威)│ │ (甲男) │B :SKY動裡面的東西,他有沒有跟你們講 │頁反面 │ │ │ │ │ │ │A :什麼東西 │ │ │ │ │ │ │ │B :SKY動我的東西,有沒有跟你們講 │ │ │ │ │ │ │ │A :我們已經扣掉啦 │ │ │ │ │ │ │ │B :扣你媽啦,少1張 │ │ │ │ │ │ │ │A :少1 張 │ │ │ │ │ │ │ │B :沒給我,我先補進去,等下你們一起給│ │ │ │ │ │ │ │ 我 │ │ │ │ │ │ │ │A :好 │ │ ├──┼─────┼─────┼──┼─────┼───────────────────┼────┤ │ 17 │下午3 時47│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你到哪裡了 │他卷第93│ │ │分36秒 │(李永威)│ │ (乙男) │B :還在高速公路上阿 │頁反面 │ │ │ │ │ │ │A :還在高速公路上,過哪裡了 │ │ │ │ │ │ │ │B :我現在不方便,我傳地理位置給你 │ │ │ │ │ │ │ │A :不要,用講的,不要用傳的 │ │ │ │ │ │ │ │B :我就是不知道在哪裡 │ │ │ │ │ │ │ │A :你等一下看到牌子再跟我講 │ │ │ │ │ │ │ │B :台南而已喔,怎麼那這麼久還在台南 │ │ │ │ │ │ │ │A :到嘉義了嗎 │ │ │ │ │ │ │ │B :還沒 │ │ │ │ │ │ │ │A :OK │ │ ├──┼─────┼─────┼──┼─────┼───────────────────┼────┤ │ 18 │下午4 時25│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你會處理那個茶葉嗎 │他卷第94│ │ │分5 秒 │(李永威)│ │ (乙男) │B :蛤 │頁 │ │ │ │ │ │ │A :他不是有帶子嗎,你把他撕掉,綁橡皮│ │ │ │ │ │ │ │ 筋 │ │ │ │ │ │ │ │B :什麼東西,你再說一次 │ │ │ │ │ │ │ │A :我說你會處理茶葉嗎,他上面不是有綁│ │ │ │ │ │ │ │ 帶子嗎 │ │ │ │ │ │ │ │B :綁帶子 │ │ │ │ │ │ │ │A :他上面不是有品牌行號嗎,把他撕掉綁│ │ │ │ │ │ │ │ 橡皮筋 │ │ │ │ │ │ │ │B :喔 │ │ │ │ │ │ │ │A :然後把那些東西撕掉就丟掉,為你的安│ │ │ │ │ │ │ │ 全起見 │ │ │ │ │ │ │ │B :我忘記這步驟 │ │ │ │ │ │ │ │A :對阿,這樣真的比較安全,等一下去廁│ │ │ │ │ │ │ │ 所弄 │ │ │ │ │ │ │ │B :在5 公里就到大林了 │ │ │ │ │ │ │ │A :大林在哪 │ │ │ │ │ │ │ │B :我不曉得耶 │ │ ├──┼─────┼─────┼──┼─────┼───────────────────┼────┤ │ 19 │下午4 時26│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你說那邊是哪裡 │他卷第94│ │ │分48秒 │(李永威)│ │ (乙男) │B :(沉默) │頁 │ │ │ │ │ │ │A :反正你過去臺中跟我講 │ │ │ │ │ │ │ │B :好 │ │ ├──┼─────┼─────┼──┼─────┼───────────────────┼────┤ │ 20 │下午5 時29│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你在跟誰通電話 │他卷第94│ │ │分59秒 │(李永威)│ │(顏鈺洛)│B :阿發(音譯) │頁 │ │ │ │ │ │ │A :你到哪裡了 │ │ │ │ │ │ │ │B :臺中(音訊不清楚) │ │ ├──┼─────┼─────┼──┼─────┼───────────────────┼────┤ │ 21 │下午5 時35│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你到哪裡了 │他卷第94│ │ │分3 秒 │(李永威)│ │ (乙男) │B :臺中中港轉運 │頁 │ │ │ │ │ │ │A :臺中中港轉運,車已經到站了嗎 │ │ │ │ │ │ │ │B :從台南一路憋尿憋到這裡來 │ │ │ │ │ │ │ │A :你到新竹的時候跟我講 │ │ │ │ │ │ │ │B :喔 │ │ │ │ │ │ │ │A :我在去接你 │ │ │ │ │ │ │ │B :你要來接我 │ │ ├──┼─────┼─────┼──┼─────┼───────────────────┼────┤ │ 22 │下午6 時13│0000000000│→ │0000000000│A :你到哪裡了,過新竹了嗎 │他卷第94│ │ │分13秒 │(李永威)│ │ (乙男) │B :還在臺中附近 │頁 │ │ │ │ │ │ │A :什麼東西 │ │ │ │ │ │ │ │B :還在臺中附近 │ │ │ │ │ │ │ │A :好,你到新竹再打給我 │ │ ├──┼─────┼─────┼──┼─────┼───────────────────┼────┤ │ 23 │下午6 時56│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4│ │ │分6秒 │(李永威)│ │(顏鈺洛)│B :剛上車 │頁反面 │ │ │ │ │ │ │A :你不是買20分的票嗎 │ │ │ │ │ │ │ │B :慢30分進來 │ │ │ │ │ │ │ │A :慢半個小時才過去喔 │ │ │ │ │ │ │ │B :塞車吧,桃園有下雨嗎 │ │ │ │ │ │ │ │A :沒,那邊有下雨喔 │ │ │ │ │ │ │ │B :剛還打雷 │ │ │ │ │ │ │ │A :你是坐什麼客運 │ │ │ │ │ │ │ │B :一樣,和欣阿,我到那邊在跟你講 │ │ ├──┼─────┼─────┼──┼─────┼───────────────────┼────┤ │ 24 │下午6 時57│0000000000│→ │0000000000│A :你到哪裡了 │他卷第94│ │ │分21秒 │(李永威)│ │ (乙男) │B :快到新竹了 │頁反面 │ │ │ │ │ │ │A :你已經到新竹了是嗎 │ │ │ │ │ │ │ │B :對 │ │ │ │ │ │ │ │A :你是坐到哪一站,南崁還是中壢 │ │ │ │ │ │ │ │B :南崁 │ │ │ │ │ │ │ │A :到南崁的時候打給我,坐計程車過來 │ │ │ │ │ │ │ │B :坐計程車過去 │ │ │ │ │ │ │ │A :我說你到南崁的時候,坐計程車到中壢│ │ │ │ │ │ │ │ 簡易庭這邊,摩斯汽車旅館 │ │ │ │ │ │ │ │B :跟上次一樣的人嗎 │ │ │ │ │ │ │ │A :你看的人一定不一樣 │ │ ├──┼─────┼─────┼──┼─────┼───────────────────┼────┤ │ 25 │下午6 時59│0000000000│→ │0000000000│A :剛怎麼掛我電話,我直接去南崁接你好│他卷第94│ │ │分37秒 │(李永威)│ │ (乙男) │ 了 │頁反面 │ │ │ │ │ │ │B :你說哪裡 │ │ │ │ │ │ │ │A :南崁和欣客運阿 │ │ │ │ │ │ │ │B :沒有,我不是做和欣,我坐統聯 │ │ │ │ │ │ │ │A :你坐統聯喔,坐到南崁喔 │ │ │ │ │ │ │ │B :對阿 │ │ │ │ │ │ │ │A :那你快到跟我講,你有在聽嗎 │ │ │ │ │ │ │ │B :有啦 │ │ │ │ │ │ │ │A :好,掰掰 │ │ ├──┼─────┼─────┼──┼─────┼───────────────────┼────┤ │ 26 │下午7 時32│0000000000│→(│0000000000│大哥你人呢? 不是不接電話的吧? │他卷第95│ │ │分50秒 │(李永威)│簡訊│ (乙男) │ │頁 │ │ │ │ │) │ │ │ │ ├──┼─────┼─────┼──┼─────┼───────────────────┼────┤ │ 27 │下午7 時33│0000000000│→ │0000000000│A :你剛為什麼突然不接我電話,你想把我│他第95頁│ │ │分 │(李永威)│ │ (乙男) │ 嚇死喔 │ │ │ │ │ │ │ │B :到南崁了啦 │ │ │ │ │ │ │ │A :我以為被屌了,沒事,我剛被罵,你坐│ │ │ │ │ │ │ │ 計程車到摩斯汽車旅館,我在那邊等你│ │ │ │ │ │ │ │ ,然後我帶你去一個地方 │ │ │ │ │ │ │ │B :蛤 │ │ │ │ │ │ │ │A :我說你到摩斯汽車旅館打給我 │ │ │ │ │ │ │ │B :摩斯汽車旅館 │ │ │ │ │ │ │ │A :你不會開車嗎 │ │ │ │ │ │ │ │B :當然不會阿 │ │ │ │ │ │ │ │A :我想說車給你開回家的說 │ │ │ │ │ │ │ │B :我都幾年沒開車了 │ │ │ │ │ │ │ │A :好,你到摩斯汽車旅館打給我 │ │ │ │ │ │ │ │B :好 │ │ ├──┼─────┼─────┼──┼─────┼───────────────────┼────┤ │ 28 │下午7 時36│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5│ │ │分25秒 │(李永威)│ │ (乙男) │B :南崁高架橋這邊我要怎麼攔計程車 │頁 │ │ │ │ │ │ │A :你可以叫人幫你叫車嗎,叫和欣客運幫│ │ │ │ │ │ │ │ 你叫 │ │ │ │ │ │ │ │B :我問問看 │ │ │ │ │ │ │ │A :你坐到摩斯汽車旅館打電話給我 │ │ │ │ │ │ │ │B :地址給我 │ │ │ │ │ │ │ │A :就摩斯汽車旅館阿,你說中壢簡易庭旁│ │ │ │ │ │ │ │ 邊的 │ │ │ │ │ │ │ │B :中壢簡易庭旁邊的 │ │ │ │ │ │ │ │A :你手機要開聲音 │ │ │ │ │ │ │ │B :好 │ │ │ │ │ │ │ │A :你要設定情景模式就OK了 │ │ ├──┼─────┼─────┼──┼─────┼───────────────────┼────┤ │ 29 │下午7 時43│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去儷灣那邊 │他卷第95│ │ │分58秒 │(李永威)│ │ (乙男) │B :儷灣 │頁 │ │ │ │ │ │ │A :因為我現在要過去,我要從摩斯過去儷│ │ │ │ │ │ │ │ 灣那邊 │ │ │ │ │ │ │ │B :儷灣是哪裡 │ │ │ │ │ │ │ │A :我要去找大哥,儷灣就一樣是這附近阿│ │ │ │ │ │ │ │ ,去找發哥 │ │ │ │ │ │ │ │B :你先不要出發,我要去摩斯 │ │ │ │ │ │ │ │A :就在附近而已阿,我要過去阿,他叫我│ │ │ │ │ │ │ │ 過去 │ │ │ │ │ │ │ │B :我不知道地址 │ │ │ │ │ │ │ │A :你就跟他說中福派出所附近的儷灣汽車│ │ │ │ │ │ │ │ 旅館,一樣是內灣交流道,和摩斯差不│ │ │ │ │ │ │ │ 到2 公里的距離 │ │ │ │ │ │ │ │B :你知道地址就好 │ │ │ │ │ │ │ │A :我不知道地址阿 │ │ │ │ │ │ │ │B :我現在坐這一台沒有衛星導航 │ │ │ │ │ │ │ │A :沒有衛星導航,好,我等一下看附近地│ │ │ │ │ │ │ │ 址跟你講 │ │ │ │ │ │ │ │B :好 │ │ │ │ │ │ │ │A :你下內壢交流道跟我講 │ │ │ │ │ │ │ │B :在內壢交流道旁邊? │ │ │ │ │ │ │ │A :對,不然中壢工業區這邊的交流道 │ │ │ │ │ │ │ │B :你說那間汽車旅館叫什麼 │ │ │ │ │ │ │ │A :儷灣,你跟他說中福路那邊 │ │ │ │ │ │ │ │B :司機說南園二路 │ │ │ │ │ │ │ │A :對 │ │ ├──┼─────┼─────┼──┼─────┼───────────────────┼────┤ │ 30 │下午7 時50│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5│ │ │分27秒 │(李永威)│ │ (乙男) │B :你在哪裡,我已經在南園二路了 │頁反面 │ │ │ │ │ │ │A :你在那邊等我一下 │ │ │ │ │ │ │ │B :我已經過警察局了 │ │ │ │ │ │ │ │A :你等我一下,我過5 分鐘就到,在摩斯│ │ │ │ │ │ │ │ 旅館門口等我 │ │ │ │ │ │ │ │B :儷灣吧 │ │ │ │ │ │ │ │A :對 │ │ │ │ │ │ │ │B :我在門口下車等你 │ │ │ │ │ │ │ │A :好,注意安全 │ │ ├──┼─────┼─────┼──┼─────┼───────────────────┼────┤ │ 31 │下午8 時2 │0000000000│→ │0000000000│A :我在等紅路燈,轉個彎就到了 │他卷第95│ │ │分21秒 │(李永威)│ │ (乙男) │B :儷灣吼,我人在全家裡面買飲料 │頁反面 │ │ │ │ │ │ │A :好,等下看到我藍色的燈你就出來了 │ │ │ │ │ │ │ │B :好,你先在旁邊等我一下 │ │ ├──┼─────┼─────┼──┼─────┼───────────────────┼────┤ │ 32 │下午8 時52│0000000000│← │0000000000│A :喂 │他卷第95│ │ │分48秒 │(李永威)│ │(顏鈺洛)│B :你們在哪裡啊,我已經到伊甸園殯儀館│頁反面 │ │ │ │ │ │ │A :好,你在門口等我 │ │ │ │ │ │ │ │B :好,OK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