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葉永樑 涂玉香 被 告 林根木 被 告 林國璋即証堉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苗交簡字第98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