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8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715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苗簡字第15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公司)告訴被告王文義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林武安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且告訴公司授與之代理權確包含撤回告訴之權,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刑事委任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