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賴頌文 被 告 徐顯志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55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