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吳昱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吳昱鋐 楊宜庭 被 告 黃成友 黃傑祥即祥豪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