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黃耀興、謝清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謝清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705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