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惠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9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惠偵 王昭儀 吳彥錩 吳春福 劉逸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68號、109年度偵字第2136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訴字第252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惠偵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昭儀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吳彥錩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吳春福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劉逸萍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惠偵(附表一編號1至6)、王昭儀(附表一編號7至17) 、吳彥錩(附表一編號18至21)、吳春福(附表一編號22至28)、劉逸萍(附表一編號29至30)知悉一般人取得他人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下稱健保卡)等證件之目的,常係為掩飾身分、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而可預見提供自己之健保卡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可能,黃惠偵、王昭儀因黃詩云(本院另行審結)之請求,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因吳明輝(本院另行審結),即均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得利罪之不確定故意,黃惠偵、王昭儀將其等之健保卡出借予黃詩云使用,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將其等之健保卡出借予吳明輝使用,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從事犯罪。嗣黃詩云取得黃惠偵、王昭儀之健保卡,吳明輝取得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之健保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由黃詩云持黃惠偵、王昭儀之健保卡,吳明輝持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之健保卡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健保特約藥局就診、領藥,使上開醫療院所當日受理掛號之醫護人員、健保特約藥局之藥師陷於錯誤,逕依黃詩云、吳明輝2 人之口述,誤信健保卡所有人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就診原因,且已按月繳納健保費,僅收取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而為其診療,以此方式詐得減免醫療費用負擔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各醫療院所因此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核付之醫療費用詳如附表一各「左列醫療院所申請核付之醫療費用」欄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黃詩云、吳明輝之供述。 ㈢證人湯捷茹之證述。 ㈣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均將健保卡出借予同案被告黃詩云使用,被告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則將其健保卡出借予同案被告吳明輝使用,係使同案被告黃詩云、吳明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就診日期,由同案被告黃詩云持被告黃惠偵、王昭儀之健保卡,由同案被告吳明輝持被告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之健保卡前往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健保特約藥局就診、領藥,使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醫療院所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健保卡所有人有附表一編號各編號所示之就診原因,而僅收取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為其診療,並使附表一編號各編號所示之健保特約藥局人員陷於錯誤,以此方式詐得減免醫療費用負擔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得逞;故本件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有參與上述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提供其健保卡任由同案被告黃詩云、吳明輝使用,使同案被告黃詩云、吳明輝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上開詐欺得利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同案被告黃詩云、吳明輝之上開詐欺得利犯行提供助力。 ㈡核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 得利罪。 ㈢被告黃惠偵、王昭儀係因黃詩云之請託,被告、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係因吳明輝之請託,各自基於幫助之目的,分別交付健保卡供黃詩云、吳明輝利用,係以1個交付其健保 卡之接續行為,幫助黃詩云、吳明輝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就診日期,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該醫療院所、健保特約藥局詐取減免醫療費用負擔之不法利益得逞,自屬以1個行 為幫助各該次詐欺得利犯行,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再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得利罪之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交付健保卡供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使用,影響國家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正常運作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殊為不該;惟念及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均係基於親友間之情誼而犯本案,犯後亦均坦承犯行,兼衡黃詩云、吳明輝所獲不法利益之情形,暨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黃惠偵、王昭儀、吳彥錩、吳春福、劉逸萍前均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念及上開被告因一時未及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查、審理程序,應已獲深刻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使被告等日 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等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被告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合緩刑目的。倘被告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黃惠偵供稱其提供健保卡予同案被告黃詩云所得之獲利為新臺幣1000元(見本院訴字卷第156頁至第157頁)。而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犯行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健保卡所有人 就診日期 醫療院所、健保特約藥局 就診原因 左列醫療院所申請核付之醫療費用(新臺幣) 證據 1 黃惠偵 107年12月23日 楊章民耳鼻 慈濟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①至②) 泛焦慮症 ⒈293元(楊章民耳鼻,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①) ⒉124元(慈濟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①) 合計417元。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31頁、偵2136卷一第219頁、偵2136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2 108年2月13日 台安耳鼻喉 台安藥局 懷信中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③至⑤) 其他睡眠疾患 ⒈543元(台安耳鼻喉,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②) ⒉189元(台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②) ⒊380元(懷信中西,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③) 合計1112元。 ⒈台安耳鼻喉科診所初診表(見他卷第123頁)。 ⒉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見他卷第127頁、偵2136卷一第277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31頁、偵2136卷一第219頁、偵2136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 3 108年5月6日 中醫大新竹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⑥至⑨) 輕鬱症 1957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③至⑥)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31頁、偵2136卷一第219頁)。 ⒉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見他卷第136頁、偵2136卷一第385頁、偵2136卷二第19頁)。 4 108年5月8日 懷信中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⑩至⑮) 輕鬱症 1217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④至⑨)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31頁、偵2136卷一第219頁、偵2136卷二第17頁)。 ⒉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見他卷第136頁、偵2136卷一第385頁)。 5 108年7月26日 新活力診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⑯至⑱) 輕鬱症 1648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⑦至⑨)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31頁、偵2136卷一第219頁、偵2136卷二第19頁)。 ⒉全民健康保險署交付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偵6368卷第26頁)。 6 108年7月30日 懷信中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⑲至㉒) 輕鬱症 1718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⑩至⑬)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31頁、偵2136卷一第219頁、偵2136卷二第17頁)。 ⒉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他卷第134頁、偵2136卷一第387頁)。 7 王昭儀 107年7月3日 連進昌診所 清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①至②) 失眠 ⒈306元(連進昌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①) ⒉128元(清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①) 合計434元。 ⒈連小兒內科診所門診病歷表(見偵6368卷第65頁、偵2136卷一第99頁、第265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8 107年8月6日 連進昌診所 清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③至④) 失眠 ⒈306元(連進昌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②) ⒉128元(清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②) 合計434元。 ⒈連小兒內科診所門診病歷表(見偵6368卷第65頁、偵2136卷一第99頁、第265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9 107年9月4日 連進昌診所 清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⑤至⑥) 失眠 ⒈304元(連進昌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③) ⒉146元(清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③) 合計450元。 ⒈連小兒內科診所門診病歷表(見偵2136卷一第100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10 107年10月16日 連進昌診所 清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⑦至⑧) 失眠 ⒈165元(連進昌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④) ⒉128元(清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④) 合計293元。 ⒈連小兒內科診所門診病歷表(見偵2136卷一第100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11 107年11月13日 連進昌診所 清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⑨至⑩) 失眠 ⒈303元(連進昌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⑤) ⒉128元(清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⑤) 合計431元。 ⒈連小兒內科診所門診病歷表(見偵2136卷一第100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12 107年12月4日 活力診所 康壯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⑪至⑫) 其他失眠 失眠 ⒈293元(活力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⑥) ⒉143元(康壯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⑥) 合計436元。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13 107年12月21日 活力診所 康壯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⑬至⑯) 其他失眠 失眠 ⒈165元(活力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⑦至⑧) ⒉460元(康壯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⑦至⑧) 合計625元。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14 108年1月19日 晟新診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⑰) 泛焦慮症 312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⑨) ⒈晟新診所門診病歷(見偵2136卷一第97頁、第257頁、第291頁)。 ⒉晟新診所切結書(見偵2136卷一第98頁、第292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 15 108年4月10日 台安耳鼻喉 台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⑱至㉕) 其他睡眠疾患 ⒈500元(台安耳鼻喉,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⑩至⑬) ⒉659元(台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⑨至⑫) 合計1159元。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 16 108年4月11日 千江大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㉖至㉝) 其他睡眠疾患 ⒈722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⑬至⑯) ⒉722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⑰至⑳) 合計1444元。 ⒈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偵2136卷一第104頁、第294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3頁)。 ⒊千江大藥局藥師江聖元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見偵6368卷第21頁至第25頁)。 17 108年6月13日 慈祐醫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㉞) 其他失眠 317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⑭)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偵2136卷一第107頁至第108頁、第221頁至第222頁、偵2136卷二第21頁)。 18 吳彥錩 108年4月9日 連進昌診所 清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①至②) 失眠 ⒈310元(連進昌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①) ⒉126元(清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①) 合計436元。 ⒈連小兒內科診所門診病歷表(見他卷第219頁、偵6368卷第66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225頁、偵2136卷一第235頁、偵2136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 19 108年4月10日 台安耳鼻喉 台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③至⑧) 其他睡眠疾患 ⒈500元(台安耳鼻喉,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②至④) ⒉523元(台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②至④) 合計1023元。 ⒈台安耳鼻喉科診所、台安藥局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見他卷第217頁、偵2136卷一第101頁、第279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225頁、偵2136卷一第235頁、偵2136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 20 108年4月11日 千江大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⑨至⑭) 其他睡眠疾患 ⒈613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⑤至⑦) ⒉613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⑧至⑩) 合計1226元。 ⒈千江大藥局藥師江聖元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見偵6368卷第21頁至第25頁)。 ⒉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他卷第221頁、偵2136卷一第329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225頁、偵2136卷一第235頁、偵2136卷二第41頁)。 21 108年6月10日 連進昌診所 清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⑮至⑯) 失眠 ⒈310元(連進昌診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⑤) ⒉126元(清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⑪) 合計436元。 ⒈連小兒內科診所門診病歷表(見他卷第219頁、偵6368卷第66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225頁、偵2136卷一第235頁、偵2136卷二第41頁至第43頁)。 22 吳春福 108年3月16日 台安耳鼻喉 台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①至④) 其他睡眠疾患 ⒈494元(台安耳鼻喉,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①至②) ⒉459元(台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①至②) 合計953元。 ⒈台安耳鼻喉小兒科診所全民健康保險門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他卷第187頁)。 ⒉台安耳鼻喉科診所、台安藥局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見他卷第189頁、偵6368卷第59頁、偵2136卷一第287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97頁、偵2136卷一第237頁、偵2136卷二第45頁至第47頁)。 23 108年3月18日 新芳鄰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⑤至⑥) 其他睡眠疾患 1100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③至④) ⒈台安耳鼻喉小兒科診所全民健康保險門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他卷第187頁)。 ⒉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他卷第191頁、偵2136卷一第332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97頁、偵2136卷一第237頁、偵2136卷二第45頁)。 24 108年5月24日 為恭醫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⑦) 泛焦慮症 1122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③)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97頁、偵2136卷一第237頁、偵2136卷二第47頁)。 25 108年5月31日 為恭醫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⑧至⑩) 泛焦慮症 1310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④至⑥) ⒈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全民健康保險門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他卷第193頁、偵2136卷一第335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97頁、偵2136卷一第237頁、偵2136卷二第47頁)。 26 108年6月1日 懷信中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⑪至⑬) 泛焦慮症 2258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⑤至⑦)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97頁、偵2136卷一第237頁、偵2136卷二第45頁)。 27 108年9月2日 為恭醫院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⑭至⑯) 泛焦慮症 1630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⑦至⑨) 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97頁、偵2136卷一第237頁、偵2136卷二第47頁)。 28 108年9月9日 懷信中西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⑰至⑲) 泛焦慮症 2258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3⑧至⑩) ⒈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他卷第195頁、偵2136卷一第337頁)。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97頁、偵2136卷一第237頁、偵2136卷二第45頁)。 29 劉逸萍 108年3月21日 台安耳鼻喉 台安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①至⑧) 其他睡眠疾患 ⒈494元(台安耳鼻喉,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①至④) ⒉459元(台安藥局,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①至④) 合計953元。 ⒈台安耳鼻喉小兒科診所全民健康保險門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他卷第157頁、偵2136卷一第395頁)。 ⒉台安耳鼻喉科診所、台安藥局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見他卷第161頁、偵6368卷第57頁、偵2136卷一第285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67頁、偵2136卷一第239頁、偵2136卷二第49頁至第51頁)。 30 108年3月22日 新芳鄰藥局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⑨至⑫) 其他睡眠疾患 1032元(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⑤至⑧) ⒈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總給藥量者切結書(見他卷第155頁、偵2136卷一第396頁)。 ⒉台安耳鼻喉小兒科診所全民健康保險門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見他卷第157頁、偵2136卷一第395頁)。 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診、領藥紀錄(見他卷第167頁、偵2136卷一第239頁、偵2136卷二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