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耀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254號、第40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1年度金 訴字第276號),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⑴「戊○○」補充記載為「戊○○(無證據證 明知悉下列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或為3人以上)」 、⑵「則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補充記載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並可預見將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銀行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意」,及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奕良、陳盛俊於本院之供述、證人張淑美之證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11年6月16日合金新竹科學字第1110001920號函暨附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3日遠銀詢字第1110002730函、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8月18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附資料」,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㈣金 融帳戶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被告郭奕良所屬詐欺犯罪集團之收購之人頭帳戶」應更正為「附表一之1:被告郭奕良所屬詐欺犯罪 集團之收購之人頭帳戶」;「附表二」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壹」所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戊○○部分之記載(如附件,同案被告郭奕良、陳盛俊 及陳榮健涉案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固有提供前揭銀行帳戶資 料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時,即已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數、年紀、詐欺方式而犯詐欺取財等事由,自無從論以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責,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犯罪者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5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 益,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即後述附表壹編號4】被害人林彗婷部分,遭詐騙金額尚有新臺幣10萬元部分固未據起訴,惟與已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幫助他人洗錢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自白犯行,已如前述,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上開幫助犯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本件金融帳戶資料予證人郭奕良使用,嗣遭詐欺集團持以詐騙告訴人等,將被害款項轉帳,遮斷金流,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告訴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涉案情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暨受損害之金額,迄未賠償所受損失,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卷內尚無其他證據可 證被告因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實際自該詐欺犯罪者獲取任何報酬或詐欺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既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㈡、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表壹 編號 告訴人 、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轉帳帳戶 第二次轉帳或提領時間、金額 1 丙○○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董博瑜」之人與丙○○攀談,並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未卜先知」與其加為好友,嗣於同年6月3日起,介紹丙○○虛擬貨幣之投資理財,且陸續要求丙○○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指示其操作,並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後,對方仍一再要求丙○○繼續投資大額金錢,丙○○始悉受騙。 110年6月23日21時40分許:5,200元 附表一之1㈠⒈劉義農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6月23日 21時45分23秒許:9,000元。(另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3800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24日10時55分55秒許、56分57秒許、11時0分49秒許、1分43秒許、2分39秒許、3分44秒許、4分29秒許、110年6月28日1時40分16秒許 陸續以每筆20,005元提領之,共8筆。 (內含:①甲○○的15萬元、②1千元、③9千元【其中含丙○○的5200元】,共計16萬元)。 2 甲○○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寧缺勿濫」與甲○○成為網友,介紹其投資理財方式且陸續要求甲○○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指示其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且傳送聯結給甲○○,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嗣因甲○○欲贖幣,還要再繳交手續費,且「寧缺勿濫」的LINE亦退出畫面,失去訊息,以致購買上開虛擬貨幣後,無法贖回,甲○○始悉受騙。 110年5月28日 22時8分27秒許:5,000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① 110年5月29日 1時27分4秒許:5,000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5月30日8時23分30秒許:30,000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與其他匯入之不詳金額混合,至110年6月3日與下一筆共計15萬5千元一起轉出。) 110年6月3日 20時52分50秒許:15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② 110年6月3日 21時52分29秒許:155,000元(另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5000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3日 21時54分55秒許:185,000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日21時54分許,轉匯185000元(含該帳戶另外3萬元)】 110年6月11日 14時44分24秒許:10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③ 110年6月11日 15時15分41秒許:10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11日15時54分33秒許:10萬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1日15時54分許,轉匯10萬元) 110年6月23日 21時12分許:15萬元 附表一之1㈠⒉劉義農彰化銀行帳戶 ④ 110年6月23日 21時33分49秒許:15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24日10時55分55秒許、56分57秒許、11時49秒許、1分43秒許、2分39秒許、3分44秒許、4分29秒許、110年6月28日1時40分16秒許 陸續以每筆20,005元遭提領之。 (110年6月24日10時55分許起,陸續以每筆20,005元提領,共計6次(含另外2筆:丙○○的5200元及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9千元、1千元,共計16萬元) 3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半杯清酒」與乙○○認識,互相加入通訊軟體LINE,並介紹其虛擬貨幣之投資理財,叫乙○○下載APP,又再給其網址,下載「JINCHUAN」投資APP平台,該APP內有一客服,要其將火幣的錢轉到「JINCHUAN」,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後,又將之提現轉至平台,嗣該平台又要乙○○儲值送彩金,並要付高額違約金,乙○○始悉受騙。 110年6月9日 20時42分許:5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9日 20時46分41秒許:10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9日 21時14分57秒許:19萬元(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金額9萬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 20時43分許:5萬元(起訴書漏載)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4 林彗婷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以暱稱「陳志豪」與林彗婷認識,而互相加入通訊軟體LINE,介紹其虛擬貨幣之投資理財,且陸續要求林彗婷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並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致林彗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始悉受騙。 110年6月8日 21時26分21秒、27分2秒許:5萬元、5萬元 110年6月9日 09時41分4秒許:70萬元 附表一之1㈣陳榮健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6月9日 01時46分34秒許:10萬元 110年6月9日 9時56分1秒許:70萬元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6月9日 02時分23秒許:115000元(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15000元) 110年6月9日 9時58分2秒許:70萬元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5 丁○○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PAIRS,與丁○○認識,並於110年4月9日以暱稱「陳霖宇」,「陳霖宇」與丁○○互相加入通訊軟體LINE,嗣於同年月14日介紹其火幣及「JINC」國際軟體的投資理財,陸續要求丁○○下載APP並透過投資平台儲值,並指定向LINE暱稱「沒天良」之郭奕良購買虛擬貨幣,指示其操作,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金錢。翌日,「JINC」國際客服傳送line活動表示儲值累計金額有彩金回報,「陳霖宇」要求丁○○參加,並佯稱共同儲值金額,丁○○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俟丁○○表示要提現,「JINC」國際客服表示因「陳霖宇」已完成活動,若要提線需要繳稅,然丁○○因未繳稅金致無法領回現金,且上開APP、平台均已關閉,始悉受騙。 110年4月20日 16時40分許:5,200元 附表一之1㈢陳盛俊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4月20日 18時24分37秒許起,轉匯2萬元及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各次不等金額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4月20日20時26分36秒許起:530,015元及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不等金額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1日 21時21分許:2萬元 附表一之1㈢陳盛俊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4月22日 1時1分26秒許:25,000元 (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金額) 附表一之1㈡戊○○合庫帳戶 110年4月22日14時8分17秒許:85,015元 (含與本案被害人無涉之金額) 網路轉帳至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