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陳孟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被 告 陳孟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9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林淑媛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林淑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