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高烟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高烟燦 顏色玉 高振凱 高茂翔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原 告 黃詩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華律師 被 告 陳東海 穩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