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風燕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風燕茹 指定辯護人 李建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653號、第5915號、第8193號、第10305號、第11202號、第12295號、第122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風燕茹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風燕茹明知任何人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反而收購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者,應可預見其目的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以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而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陌生人使用,可能被利用作為詐欺、恐嚇取財之犯罪工具,竟仍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恐嚇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在不詳地點,向其不知情之母親風欣 宜(涉嫌幫助詐欺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取得其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卡共2張,及向吳芷宣(另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取得其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卡共2張。風燕茹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隨即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罪者使用。 ㈡於111年8月26日,風燕茹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SIM卡共3張後,隨即交予不詳 犯罪者使用。 ㈢於111年9月23日,在不詳地點,向吳芷宣取得其申辦之00000 00000門號SIM卡1張。風燕茹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隨即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犯罪者使用。 二、取得風燕茹交付之上開門號SIM卡之不詳犯罪者,即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或恐嚇取財(附表一編號5)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詐欺/恐嚇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分別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施以詐術或恐嚇,使其等依指示操作匯款,所匯贓款旋遭轉匯或提領一空。 三、案經藍功安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焦育伶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游名義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風燕茹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40頁至第341頁、第368頁至第370頁),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將風欣宜、吳芷宣及自己申辦之各該門號提供予不詳犯罪者,供作詐欺、恐嚇被害人等之工具,用以遂行詐欺、恐嚇取財犯行,但被告單純提供門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等為詐欺、恐嚇取財犯行,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參與上開犯行之行為或於事後提領或分得贓款之積極證據,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另被告於111年2月14日前某日、同年5 月4日亦均有交付門號SIM卡予不詳詐騙犯罪者,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112年度原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 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9頁、第155頁至第159頁),故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屬正犯,容有誤會,已如前述,惟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雖未述及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遭 詐騙、匯款之部分,惟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為起 訴效力所及,而為犯罪事實之擴張,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告知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見本院卷第342頁至第344頁、第347頁至第348頁),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㈡、㈢基於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犯恐嚇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示3次交付門號SIM卡予不詳犯罪 者之行為,行為不同,犯意有別,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慎行,為求取報酬,竟自己申辦門號SIM卡,及向母親風欣宜、吳芷宣收取其 等申辦之門號SIM卡,交付予不詳犯罪者使用,致上開門號 遭不詳犯罪者使用,造成被害人等損失財物或因受恐嚇而損失財物,被告之行為助長社會不法風氣,使國家對於犯罪者追訴與處罰困難,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未坦承犯行之態度,未與被害人等和解等情,再參以被告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在被告於其另案所犯詐欺案件偵查、審理中,仍為本案犯罪事實一㈡、㈢之犯行),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71頁),暨被害 人等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手法相似,時間分布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原宣判期日113年7月25日,適遇颱風停止上班延期宣判) (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恐嚇方式 門號申辦人 證據 1 藍功安 (提出告訴) 不詳詐騙犯罪者以0000000000電話門號,向蝦皮公司申請cindy1886帳號認證之用,並以操作提款機解除錯誤設定之話術詐欺藍功安,致藍功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8月31日19時51分,將新臺幣(下同)1萬9996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後,不詳詐騙犯罪者再取消交易將該筆款項轉入上開蝦皮帳號錢包。 風燕茹 1.證人藍功安之證述(偵3653卷第27頁至第28頁) 2.藍功安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653卷第79頁至第87頁) 3.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偵3653卷第37頁至第40頁) 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172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3653卷第31頁至第35頁) 6.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偵819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2 焦育伶 (提出告訴) 不詳詐騙犯罪者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向橘子支付公司作為申請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000」認證之用。並以網路假售貨之方式詐欺焦育伶,致焦育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23日9時46分,將6200元轉入上開電支帳戶內。 吳芷宣 1.證人焦育伶之證述(偵5915卷第63頁至第6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焦育伶)(偵5915卷第67頁至第69頁、第109頁至第111頁) 3.焦育伶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偵5915卷第71頁至第107頁) 4.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偵5915卷第57頁) 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172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3653卷第31頁至第35頁) 7.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偵819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3 林泓圳 (提出告訴) 不詳詐騙犯罪者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向橘子支付公司作為申請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000」認證之用。並以網路假售貨之方式詐欺林泓圳,致林泓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23日23時14分,將6500元轉入上開電支帳戶內。 吳芷宣 1.證人林泓圳之證述(偵7373卷第43頁至第44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泓圳)(偵7373卷第29頁、第47頁至第53頁) 3.林泓圳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7373卷第71頁至第77頁) 4.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偵7373卷第15頁) 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172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3653卷第31頁至第35頁) 7.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偵819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4 賴麗雯 不詳詐騙犯罪者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向歐付寶公司申請會員帳號「Aa0711」,並取得供交易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並以解除重複扣款之方式詐欺賴麗雯,致賴麗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0月1日17時59分、同日18時10分,將2萬7元、2萬10元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另於同日18時19分許,將2萬10元轉入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 吳芷宣 1.證人賴麗雯之代理人蔡永富之證述(見偵8193卷第85頁至第87頁)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永富)-(苗檢偵8193卷P83、P89) 3.蔡永富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苗檢偵8193卷P95) 4.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苗檢偵8193卷P65) 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苗檢偵1728卷P117-P121)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苗檢偵3653卷P31-P35) 7.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苗檢偵8193卷P105-P109) 5 游名義 (提出告訴) 不詳擄鴿犯罪者於112年3月22日10時59分,使用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向游名義恫稱擄獲游名義之賽鴿,須匯款釋放賽鴿,游名義依指示於同日匯款8010元至指定之帳戶內。 風燕茹 1.證人游名義之證述(宜蘭警卷第1頁至第1頁反面、偵6049卷第24頁至第24頁反面) 2.游名義提供之存款人收執聯-(宜蘭警卷第2頁) 3.游名義提供之手機通話紀錄、簡訊訊息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宜蘭警卷第8頁至第8頁反面)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游名義)-(宜蘭警卷第12頁至第13頁) 5.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宜蘭警卷第7頁)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172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7.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3653卷第31頁至第35頁) 8.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偵819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6 楊月幸 (提出告訴) 不詳詐騙犯罪者以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門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蝦皮公司)申請gigi00000000、c7vbxce3mm帳號認證之用,並以更正會員資料之方式詐欺楊月幸,致楊月幸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1年9月1日18時2分、同日18時7分,將1萬9996元、1萬9996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後,不詳詐騙犯罪者再取消交易將該筆款項轉入上開蝦皮帳號錢包。 風欣宜 1.證人楊月幸之證述(見偵1728卷第37頁至第51頁) 2.楊月幸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偵1728卷第53頁至第67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資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楊月幸)(偵1728卷第69頁至第115頁) 4.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0000000000(偵1728卷第123頁) 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172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3653卷第31頁至第35頁) 7.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偵819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7 李美惠 (提出告訴) 不詳詐騙犯罪者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向橘子支付公司作為申請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000」認證之用。並以網路假售貨之方式詐欺李美惠,致李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23日22時33分,將1萬元轉入上開電支帳戶內。 吳芷宣 1.證人李美惠之證述(偵11460卷第13頁至第15頁)。 2.李美惠提供之臉書頁面、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苗檢偵11460卷第39頁至第51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美惠)(偵11460卷第53頁至第62頁) 4.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偵7373卷第15頁) 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172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3653卷第31頁至第35頁) 7.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偵819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8 陳重安 (提出告訴) 不詳詐騙犯罪者隨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門號作為接收簡訊驗證碼所用,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註冊附表二所示蝦皮會員帳號,並據以取得附表二所示一次性購物虛擬帳號後,於111年8月31日17時許,佯稱樂天市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陳重安,並詐稱該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其遭列為超級會員,每月需支付1200元,如無加入意願,需要配合取消云云,致陳重安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隨即再以取消消費為由,將陳重安匯款退回對應之蝦皮錢包。 風燕茹 1.證人陳重安之證述(偵2012卷第69頁至第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紀錄表(偵2012卷第75頁至第77頁)。 3.匯款單據(偵2012卷第89頁至第91頁)。 4.申登人資料查詢-0000000000(偵3653卷第37頁至第40頁) 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78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1728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14092S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偵3653卷第31頁至第35頁) 7.歐付寶帳號查詢資料(偵8193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附表二 編號 門號 蝦皮公司會員帳號/註冊時間 據以取得之一次性購物虛擬帳號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1 0000000000 sarah7745 111年8月31日14時40分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31日19時43分 1萬9996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31日19時44分 1萬9996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31日19時45分 1萬9996元 2 0000000000 cindy1886 111年8月31日14時44分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31日19時46分 1萬9996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8月31日19時47分 1萬99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