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胡育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吳譽皇 陳增懿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90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