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其陳 述略稱:被告侵吞原告委託其代為購買股票之金錢,計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其 所涉侵占罪刑事部分已由本院審理中,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一百九十五萬六 千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