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九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黃清泉即東風企業社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苗栗監理站所為之處分(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竹監苗字第裁五四─0000000 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東風企業社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東風企業企因受僱人甲○○,於民國九十 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八時三十三分許,駕駛東風企業社所有車牌號碼八U—九九三 號自用大貨車,行經苗栗縣三義鄉○○○路段,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苗栗監理站(下簡稱苗栗監理站)約僱終端機操作員段榮知以異議人「允許無照 駕駛之人駕駛其車輛」為由,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經查 ,甲○○之駕駛執照固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七時八分許,在中山高速公 路北向一三九公里處,因超速行駛經警舉發「在高速高路超速行駛」,罰鍰六千 元,嗣因甲○○逾期不繳納罰款,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易處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此有苗栗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竹監苗字第駕裁五四—0000000 0號裁決書一紙附卷可稽,故因此舉發異議人「允許照無照駕駛之人駕駛其車輛 」;惟徵諸上揭裁處甲○○之苗栗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竹監苗字第駕裁 五四—00000000號裁決書之送達回執卡所載,其送達地址係苗栗縣後龍 鎮灣寶里七鄰下灣寶庄一一五之五號,而收受人係乙○○○,並非甲○○本人, 且甲○○之戶籍地雖設在該地,惟其當時係住在苗栗縣竹南鎮○○里○○○鄰○ ○路二一五巷五號四樓,至其位於後龍鎮之上揭房屋當時則出租予陳進來,乙○ ○○則係陳進來之母親,其並非甲○○之家人或親人,且事後亦未將上開裁決書 轉交予甲○○本人,故甲○○自無法知悉上揭裁決書之內容,是上揭裁決書既未 經合法送達予甲○○,則處分機關逕行執行註銷甲○○駕駛執照之處分,即有未 合。從而,處分機關逕行執行註銷甲○○駕駛執照之上揭處分,既屬不法,則處 分機關據此裁決異議人「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之事由,即與法未合,爰 請求撤銷原處分,並更為適當之處分等語。 二、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 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 十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東風企業社所有之車牌號碼八U—九九三號自用大貨車,於民 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八時三十三分許,由甲○○駕駛行經苗栗縣三義鄉○○ ○路段,為苗栗監理站約僱終端機操作員段榮知舉發「允許無照駕駛之人駕駛其 車輛」等情,固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及苗栗監理站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竹監苗字第裁五四—000000000 號裁決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惟本件既係舉發異議人允許甲○○於右揭時、地 無照駕駛其車輛,首須審究者,厥為甲○○當時是否確無駕駛執照﹖或其雖有駕 駛執照但已遭註銷﹖查甲○○之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七時八分 許,在中山高速公路北向一三九公里處,因超速行駛經警舉發「在高速高路超速 行駛」,罰鍰六千元,嗣因甲○○逾期不繳納罰款,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易處 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固有苗栗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竹監苗字第駕裁五四 —00000000號裁決書及送達回執卡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惟徵諸上揭送 達回執卡所載,其送達地址係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七鄰下灣寶庄一一五之五號, 而收受人係乙○○○,並非甲○○本人,且甲○○之戶籍地雖設在該地,惟其當 時係住在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路二一五巷五號四樓,至其位於後龍 鎮之上揭房屋當時則出租予陳進來,乙○○○則係陳進來之母親,其並非甲○○ 之家人或親人,且事後亦未將上開裁決書轉交予甲○○本人,或交予陳進來轉交 甲○○等情,業據證人甲○○、乙○○○、陳進來於本院調查中到庭證述明確( 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第三頁至第六頁),是證人甲○○證述 其不知上揭裁決書之內容,亦即不知其駕駛執照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已經苗 栗監理站易處逕行註銷等語,自堪採信。原處分機關所為之上揭裁決書既未經合 法送達予甲○○,則原處分機關逕行執行註銷甲○○駕駛執照之處分,於法即有 未合,而此部分經甲○○就原處分機關上揭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嗣經本院於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七號裁定撤銷原處分機關所為逕 行註銷甲○○駕駛執照之處分並經確定乙節,亦有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七 號裁定影本一份附卷可參,則本件甲○○遭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既因不合法, 經本院予以撤銷,則原處分機關對甲○○所為之上揭處分自應溯及失效,自始不 生註銷甲○○駕駛執照之效力,甲○○之駕駛執照應自始存在且有效。是本件異 議人據此主張其並未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為有理由。從而,原處分 機關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台幣陸萬元整,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依法即 有未合,應予撤銷,以符法制。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