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 四二號、第二八○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VCD影片共捌 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除第四、十行之「赤色追緝令」刪除、第八行之「嗣於九十年 廿三日下午九時卅分許」補充為「嗣於九十年二月廿三日下午九時卅分許」及第 十一行之「‧‧VCD影片共五十二片」更正為「‧‧VCD影片共八十七片」 之外,其餘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論處。被告數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有妨害自由罪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 稽),顯見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盜版VCD影片共八十七 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 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VCD) │數 量│ ├──┼───────────┼───┤ │ 一 │ 大法師 │四片 │ ├──┼───────────┼───┤ │ 二 │ 神鬼願望 │三十片│ ├──┼───────────┼───┤ │ 三 │ 愛情槍手 │八片 │ ├──┼───────────┼───┤ │ 四 │ 魔鬼接班人 │四片 │ ├──┼───────────┼───┤ │ 五 │ 靈異總動員 │十四片│ ├──┼───────────┼───┤ │ 六 │ 霹靂嬌娃 │二十片│ ├──┼───────────┼───┤ │ 七 │ 大開殺戒 │七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