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誣告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魏早炳律師 李克欣律師 魏翠亭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己○○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教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己○○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許,駕駛一部車牌號碼LX─八 一0五號紅色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頭份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 路段二六八號「新華加油站」前,欲左轉跨越雙黃線進入該加油站時,適戊○○ 駕駛一部其姐曾素鳳所有車牌號碼六H─八九三三號墨綠色自用小客車,搭載其 姊夫甲○○(有飲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0˙三六毫克),由對向車道 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而來,己○○未暫停讓戊○○之自用小客車先行,反搶先左轉 ,戊○○一時閃避不及,致兩車發生碰撞而肇事。 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員警壬○○據報後,趕到車禍現場處理,除請 雙方駕駛人交出各自駕駛執照,並繪製車禍現場草圖,請雙方駕駛人簽名,己○ ○及戊○○經確認無誤後各自簽名;另位於新竹縣峨嵋鄉富興村十一鄰煩寮坑二 十一號「永能汽車修理廠」之負責人乙○○,駕駛拖吊車碰巧路過停下,欲承攬 修車之業務,警方在現場處理完畢後,己○○、戊○○、甲○○,從車禍現場轉 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備隊,由警方對其三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並要求互 留下電話號碼,再轉往該分局斗坪派出所內,己○○、戊○○、甲○○、乙○○ 及己○○之父庚○○,遂在該派出所內洽談和解事宜,但仍無結果,隨後各自回 去。 三、於同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二二0號東信電訊公司特約服 務中心內,由戊○○、甲○○邀該公司經理辛○○,己○○由其父庚○○、乙○ ○及斗坪里里長癸○○陪同,在該公司內續談車禍和解事宜,乙○○認為戊○○ 所駕駛之車,係全新並保有全險,竟教唆戊○○、辛○○將此次車禍現場,由『 甲地』改為『乙地』,另向乙地所在之派出所謊報假車禍,製作虛偽之現場圖及 筆錄,改由戊○○負全部之過失責任,該車並送往其經營之修車廠修理,以便向 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等語,席間庚○○亦贊同乙○○之主張,並表示採用此種方 式,可將其損失減到最小,然為辛○○、甲○○、戊○○等人當場拒絕而未遂, 雙方談判破裂不歡而散。 四、己○○在車禍發生時之肇事現場,已確知車牌號碼六H─八九三三號自用小客車 之駕駛人,係戊○○而非甲○○,惟因不滿對方未接受其提出之條件,致無法達 成和解,懷恨在心,竟受其父庚○○(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挑唆,意圖使甲 ○○受刑事處分,以車禍發生時六H─八九三三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人為甲○○之 不實事實,於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零三分許,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 坪派出所內,向承辦警員壬○○提出甲○○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 險罪嫌之告發,並製作告發筆錄,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發現疑點重重尚待調查,前後二次退回該分局續行調查, 己○○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晚上八時三十五分許,在該分局刑事組內製作第 五次筆錄時,終向警方坦承前四次製作之警訊筆錄中,關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係甲 ○○所駕駛之陳述係不實,其因良心不安願說出實情,警方始獲悉上情。 五、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乙○○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其中被告己○○辯稱:伊 從來沒有誣告甲○○的企圖,在分局作酒測時甲○○超過標準值,讓伊懷疑甲○ ○有喝酒開車,於第五次警訊筆錄伊之所以翻供原因,係警員子○○表示如果伊 與伊父不配合的話,都會有罪,如果伊與伊父配合的話,都會無罪,作筆錄前是 該警員教伊一遍,伊再說一遍云云;被告乙○○則辯稱:關於車禍現場,將甲地 改為乙地,再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乙節,是由一位議員跟庚○○商量後,在斗 坪派出所內提出的,遭警員壬○○當場拒絕,根本不是伊講的,因庚○○父子沒 給伊拖吊費,庚○○叫伊一起去東信公司頭份特約中心,在該中心伊是要求拖吊 費,不是請領保險金,電信行的經理沒聽清楚,誤以為伊要將車禍現場由甲地換 乙地云云。經查: (一)被告己○○部分: (1)被告己○○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刑事組內所製 作之第五次警訊筆錄已供承:「(問:你於本日因何事至分局製作筆錄?)因 我向警方坦承,我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十五時許,在頭份鎮○○里○○○路二六 八(新華加油站)前發生交通事故乙案,當時與我發生交通事故對方駕駛人是 戊○○,而不是之前一、二、三、四次在斗坪所製作的筆錄為甲○○駕駛的。 我良心不安至刑事組向警方坦承,所以一、二、三、四次筆錄中部分不屬實。 」、「(問:你如何確認車禍肇事時是戊○○駕駛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 ?)因發生交通事故後,我有看見戊○○從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駕駛座 下車,並走到我車前(當時我仍在車上)問我人有沒有受傷後,才看見甲○○ 從六H─八九三三號右前座下車。」、「(問:你能不能確定肇事時是何人駕 駛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戊○○有何特徵?)我確定是戊○○駕駛。戊 ○○高瘦沒有戴眼鏡。」、「(問:你為何於斗坪所製作之第一次筆錄(九十 年十月十三日九時三分)、第二次筆錄(九十年十月十三日九時三十五分)、 第三次筆錄(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十三時二十五分)、第四次筆錄(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二日二十一時十分)中,指證當時車禍肇事時甲○○駕駛六H─八九三 三號自小客車?)因為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二十時三十分,在甲○○服務之東信 電訊處商討和解,而未達成和解而指證是甲○○駕駛,我因良心不安而向警方 坦承,我知道錯了。」、「(問:你於斗坪所製作的第一、二、三、四次筆錄 中,指證甲○○酒後駕車是何人意思?)都是我本人意思。」、「(問:車禍 肇事當時你明知是戊○○駕駛而指證甲○○酒後駕車,你是否知道這是誣告他 人犯罪行為?)知道。」、「(問:據你父親庚○○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稱你 於事故當晚十八時許,有告訴你父親,對方肇事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是 甲○○駕駛是否有此事?為何如此說?)有。我有告訴我父親。那是我個人意 思,因為比較好商討和解。」、「(問: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二十時三十分,在 頭份鎮東信電訊公司處,甲○○、戊○○有無在場商討和解之事?那你於第四 次筆錄中稱甲○○、戊○○未在場,為何如此說?)甲○○、戊○○都有在場 。因為那是我個人意思,這樣說對和解可能比較有利。」、「(問:警方詢問 時有無刑求逼供?以上陳述是否出自於你自由意識下之陳述?)沒有,完全出 自意願下陳述。」、「因為良心不安,所以向警方坦承肇事經過,我知道錯了 ,希望檢方能原諒我的過錯。完全實在。」等語明確(參見偵查卷第十頁、第 十一頁)。 (2)被告己○○雖爭執上開筆錄非出於其意思下所為之陳述,係警員教其講的云云 乙節,然①證人即警員製作筆錄警員壬○○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檢察官偵查 中證述:「(問: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晚上,在分局製作第五次警訊筆錄時 ,為何由你製作筆錄?)當天是子○○通知甲○○、己○○父子到場,我到達 時,庚○○在辦公室外面,現場有很多人,子○○說,己○○之前告發不實在 ,並說本案是我處理的,所以由我製作筆錄,在偵訊時,鎮長及庚○○都有進 來,鎮長要己○○說實話,己○○有陳述事實,內容與當天所作筆錄、內容大 致相符。」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九十一頁);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到院 證述:「(問: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頭份分局有對己○○製作第五次筆 錄,是否記得?)記得。」、「(問:該筆錄過程?)那天是刑事組偵查員打 電話跟我講,己○○已經坦承駕駛是戊○○,以前講的不實在,叫我作筆錄。 」、「(問:為什麼是你去做筆錄,不是偵查員?)他說他案子很多,這件是 我承辦。」、「(問:到現場時,看到什麼情形?)在分局門口。看到他父親 站在分局,進去刑事組就看到甲○○、己○○、子○○,我進去看到他們三個 人,子○○就跟我說,己○○已坦承前四次筆錄不實在,我大致問他情形是不 是這樣,他說對,子○○就叫我到偵訊室做筆錄,子○○也有一起過去。」、 「(問:製作筆錄過程?)有錄音,大概快做完時,應該是他們叫鎮長過來關 切這案,鎮長還有他父親就進來偵訊室,進來後,鎮長就關心這件怎麼樣,己 ○○就照筆錄內容情形跟鎮長講。」、「(問:鎮長如何跟己○○講?)他講 的意思就說,事情怎麼發生,就老實講。如作錯了,以後就改過向善。」、「 (問:第五次筆錄的內容,是不是出自己○○的供述?)是。」、「(問:饒 偵查員在偵訊室做什麼?)他問什麼,我寫。」、「(問:兩人一起問?)他 指導我問。」、「(問:對於己○○作第五次筆錄時,有無對他施強暴脅迫? )沒有。」、「(問:第五次筆錄是你負責寫?)是我親自寫的,也是我問的 ,是子○○指導我問的。」、「(問:幾點開始?)二十時三十五分到二十三 時多。」、「(問:偵訊過程你與饒先生有無對黃先生做任何指示或說明?) 沒有。」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四十四頁、第 四十五頁、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第五十五頁)。②證人子○○於九十一 年六月十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證述:「(問: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己○○第 五次筆錄為何在分局刑事組由派出所警員製作?)因本案是由壬○○承辦,所 以由他製作,是在刑事組的偵訊室,當時我有在場。」、「(問:有無要求己 ○○自白?)本案退案兩次,疑點很多,做筆錄前,在刑事組大辦公室很多人 ,我有與己○○溝通告知誣告罪及偽造文書罪的嚴重性,要他坦白講,當時庚 ○○在外面,己○○當場承認之前四次筆錄說謊,說是甲○○駕車不實在。」 、「(問:溝通及製作筆錄時有無逼迫己○○承認?)沒有。」等語(參見偵 查卷第八十九頁背面、第九十頁);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調查時證 述:「(問: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通知己○○到刑事組製作筆錄過程?) 那天己○○、還有他父親過來時,到我們刑事組辦公室裡面,我就跟己○○到 我辦公桌那邊聊該車禍如何發生,我跟他說,你所製作的之前筆錄,疑點很多 ,我問他,是何人開車,車禍是很單純的車禍問題,不要到時,違法我也告知 他,筆錄如有不實陳述,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還有誣告罪。我並翻閱六 法全書讓他了解。我再跟他講,是誰開車就是誰,誣賴他人會受報應,後來他 慢慢,他才說是戊○○開的,後來他承認後,我就帶過去頭份所偵訊室做筆錄 。」、「(問:在你們辦公室是否一個開放的?)是。」、「(問:現場有無 其他人?)同事。」、「(問:有無人進出?)有人進出。」、「(問:你跟 己○○聊這件事時,己○○的父親在何處?)我請他到頭份所值班的沙發坐, 距離我們三組不到一公尺。」、「(問:為什麼要請庚○○到沙發坐?)因為 作那麼多筆錄,都沒有突破,我有問學長壬○○,他說己○○的父親在旁邊, 都會討論如何講,所以我請他到頭份所。」、「(問: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的筆錄,是否由壬○○製作?)是。」、「(問:為什麼是他製作?)該案是 由他承辦。」、「(問:在辦公室時,己○○就有承認車子是由戊○○開的? )是。」、「(問:有無問他第一到第四筆錄都是講由甲○○開車?)是因為 談判不成,還有他爸爸的因素。」、「(問:己○○講到他爸爸因素時,如何 說?)他不敢說的太明,就只說是他爸爸的因素。」、「(問:製作筆錄過程 有無錄音?)有。」、「(問:製作筆錄己○○供述,有無如他所述記載?) 有。」、「(問:有無教己○○如何講?)沒有。」、「(問:製作筆錄過程 ,鎮長有進來關切?)有。」、「(問:過來情節?)過來,我們看到他,我 問他什麼事,他說是要來關心這個案子,那時筆錄也做的差不多,請鎮長、己 ○○的父親進去偵訊室,我就請己○○把他當時發生的經過講給鎮長及他父親 聽。」、「(問:己○○講的內容?)當時是戊○○開車這件事。」、「(問 :後來發生什麼事情?)講完後,鎮長就告訴他,年輕人不能這樣,是誰開車 就是誰。」、「(問:於報告中說,這時己○○的父親在旁邊使眼色,情形? )庚○○一直看著己○○,好像有講一些話,內容不記得,˙˙。」、「(問 :最後製作完筆錄,又發生什麼事情?)他們四個人好像都離開。」、˙˙˙ 「(問:對質時間?)在我們所裡,當天作筆錄之前。」、「(問:你在對質 過程中,真相是黃先生誣告?)是。」、「(問:過程中有無發現有利於己○ ○先生的證據或情節?)沒有。」、「(問: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五次筆 錄,你有打電話叫他過來製作筆錄,叫他跟他家人說是去逛街,不是去做筆錄 ,有無這樣說?)沒有。」、「(問:你在跟己○○溝通本案情節,有無提到 庚○○?)有。」、「(問:提到內容?)問他到底是誰的意思,他說是他父 親的意思。」、「(問:剛你陳述的內容,筆錄為何沒有記載?)我想幫庚○ ○。」、「(問:你詢問過程中,有詢問黃先生之前為何要指訴甲○○開車? )是。」、「(問:在訊問過程中,錄音是連續,沒有中斷?)是。」(問: 錄音設備?)一般錄音機。」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六十二頁至第六十九頁、第 七十四頁至第七十七頁)。③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當庭勘驗並播放該第五 次警訊筆錄之錄音帶,結果發現第五次警訊筆錄採用一問一答方式,中間並無 錄音帶中斷發生,整個過程看不出警方有對被告威脅利誘,被告一再強調其良 心感到不安。有勘驗結果記載在審判筆錄足參(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審 判筆錄第五頁)。④被告己○○既無法證明第五次警訊筆錄內容有何不實在, 且承辦員警即證人壬○○、子○○亦未對其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 他非法之手段,其父庚○○又旁邊不遠,甚至連當地鎮長都前來關切案情,足 見被告己○○上開自白,應係出於其自由意思下所為之陳述。況被告己○○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目前在新竹科學園區半導體公 司擔任領班,已工作五年,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製作警訊筆錄時,警員沒有對其 施強暴、脅迫等語屬實(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十頁、 第十二頁),被告己○○既非三歲孩童,又有多年社會經驗,豈可能任憑警員 擺佈?其上開辯稱孰人能信? (3)被告己○○告發甲○○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雖一再辯稱係出於懷疑,然其曾於 第五次警訊筆錄中自白故意誣告甲○○,已如前述外,本院另從車禍發生當時 及談判和解過程中,臚列相關證人之證詞及情況證據,便足以證明被告己○○ 所辯不實,茲分述如下: ⑴證人戊○○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警訊時陳述:「(問:當時你載何人?˙˙) 載著甲○○。他是我姐夫。乘坐於駕駛座旁之前右座。」˙˙˙˙「(問:肇 事後你對現場如何處理?)肇事後你對現場如何處理?)肇事後我下車後,開 始問對方己○○有無受傷,之後我看己○○打電話報警,我就沒再報案。」等 語(參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背面、第二十八頁);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提示照片,問:穿橘色上衣之人何者是你?)是右邊 的,雙手放胸前的是我。」、「(問:當天車禍,是否你開車?)是。」、「 (問:為何車子是江(昱約)的,而由你駕駛?)因當時甲○○有喝酒,所以 由我開車。」、「(提示現場草圖,問:是否你親自簽署?)是,我先簽名, 己○○才簽名。」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一百頁);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到 院證述:「(問:發生車禍那時,你跟甲○○的頭髮有何不同?)我之前有染 過頭髮,是金黃色,我頭髮是長的。」、「(問:有無戴眼鏡?)沒有。」、 「(問:當時甲○○有無戴眼鏡?)有。」、「(問:發生車禍之後,兩車有 無停下來?)有。」、「(問:停下來,兩車位置?)我車子到前面去,他撞 的車子在我後方。˙˙」、「(問:兩台車距離多遠?)約法庭的寬度。」、 「(問:停車下來發生什麼事?)我先下車,甲○○坐在車上,我走到己○○ 車子那邊看,看他有無受傷,己○○那時還坐在車上,我問他你有沒有事,有 無受傷˙˙。」、「(問:打完手機報警後,雙方做什麼?)甲○○下車,叫 我打電話給業務員趕快過來,己○○亦在打電話。」、「(問:甲○○何時下 車?)我下車沒多久,他就跟著下車。」、「(問:下車有無走到己○○那邊 ?)有。」、「(問:甲○○人?)我到後,他就到,尾隨在我後面。」、「 (問:己○○在車上做什麼?)他還坐在車上,他一直看著我們。」、「(問 :他如何看你們?)從窗戶裡面轉頭往外看。」、「(問:當天車禍發生時, 天氣?)陰天,沒有下雨。」、「(問:從己○○的車上是否可以看到你的車 子?)可以。」、「(問:警察後來多久到?)五分鐘左右。」、「(問:警 察到了作何事?)先劃現場圖,後拿取兩車駕駛人的駕照。」、「(問:警察 當時拿誰的駕照?)我、己○○。」、「(問:警察拿你駕照時,己○○在不 在你身旁?)在。」、「(問:警察如何跟你拿駕照?)他說那台車跟這台車 的駕駛人的駕照。」、「(問:你們跟警察的距離?)現場我、己○○、甲○ ○距離警察都一步的距離,˙˙˙。」、「(問:有無將駕照交給警察?)有 。」、「(問:你將駕照交給警察時,己○○有無說什麼話?)沒有。」、「 (問:駕照交給警察後?)劃現場圖之後要兩車的駕駛簽名。」、「(問:你 有無簽名?)有。」、「(問:簽名時,警察如何說?)他說兩車的駕駛過來 簽名。」、「(問:有誰過去?)我跟己○○。」、「(問:甲○○人在何處 ?)他沒有過去,在車子那邊,跟業務員在講話。」、「(問:己○○當時有 無簽名?)有。」˙˙˙˙˙「(問:有無聽到己○○這樣講<指在派出所, 己○○有無說這台車是由甲○○開的>?)沒有。」、「(問:在派出所有無 製作筆錄?)沒有要求做,警員說私下不和解再做。」、「(問:己○○有無 跟警察講這台車是甲○○開車?)沒有。」、「(問:互留電話後?)我跟甲 ○○就離開回公司。到晚上用餐過後,己○○帶著他父親、斗煥坪里長、車廠 的老闆到我們公司去。」、「(問:車廠的老闆是否被告乙○○?)對。」、 「(問:當時你們公司在現場有誰?)公司經理辛○○、老闆娘、我姊姊曾素 鳳、我、甲○○。」、「(問:雙方講什麼事?)先談和解的事,他們一來, 知道我們有全險,就要我們到另一派出所作假的現場圖、筆錄,作成是我們的 錯,將理賠的錢再拿到一般的修理廠修車,我們的車是新車,我們拒絕。」、 「(問:這些話何人講的?)車廠的人跟己○○的父親講的。」、「車廠的人 要求我們去做假筆錄,把車牽到他那邊修理,己○○的父親也是講同樣的話, 說用這種方式把損失弄到最小。」、「(問:他們這樣講,你們這邊人如何回 應?由誰回應?)由我們經理代表回應,說第一是我們車子是新的,不可能到 別的修車廠,第二要我們造假,不可能配合。」、「(問:後來拒絕後?)拒 絕後,他們就吃了閉門羹,就走了。」、「(問:在你們公司的時候,己○○ 有無提到車子是何人開的?)他知道車子是我開的,有誠意用這種方式和解。 」、「(問:他自己講的?)對。他自己有講,他父親也有講。」˙˙˙「( 問:案發時己○○態度?)蠻鎮定。」、「˙˙。酒測前就知道對方是誰開的 。」、「(問:你為何知道己○○酒測後是誰開車的?)現場警察要拿駕照時 ,他就知道了。」˙˙˙˙「(問:你跟你姐夫身高差距?)五公分以上。」 、「(問:你身高?)一七四。」、「(問:你跟你姐夫長的像?)不像。他 當時有戴眼鏡,當時我比較瘦,我皮膚較白,當時他有喝酒,皮膚較紅。」等 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七頁至第十七頁、第三十二 頁至第三十七頁、第四十七頁、第四十九頁、第五十四頁、第五十五頁)。從 證人戊○○上開證詞以觀,顯然被告己○○於車禍現場已知係證人戊○○駕車 ,否則何以從未見其質疑過何人駕車?至證人戊○○雖另證稱:己○○父親跟 警方講,質疑我們這輛車是我姐夫開的,因派出所沒有儀器,所以到頭份分局 等語乙節,然被告己○○之父庚○○既非肇事人,又未親眼目睹整個肇事經過 ,縱其有質疑甲○○駕車,僅係其個人臆測之詞,憑何顛倒黑白,挑起其子被 告己○○誣告之動機! ⑵證人甲○○於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警訊時陳述:「(問:該車是你妻子曾素鳳所 有,為何肇事當天由戊○○駕駛?)因當天我有喝酒。」˙˙「(問:你有無 駕駛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為何車禍之對方己○○向警方稱車禍發生當 天是你駕駛?)無。因己○○事發當天晚上有到我們公司談車禍和解之事,行 保仁之父親稱希望車禍財損部分由我們的車子全險來理賠,叫我拿六H─八九 三三號自小客車之行照、保險卡給他,拿到別的警察單位謊報車禍來理賠,並 另付一萬五千元台幣給我,但我不肯而談判破裂,所以才說我駕駛,因肇事前 我有喝酒。」(參見偵查卷第二十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警訊時陳述: 「(問:你是否知道己○○為何要誣告你酒後駕車?)因和解談判不成而誣告 我酒後駕車。」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二十五頁背面)。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問:九十年十月三日車禍時,六H─八九三三號自 小客車何人駕駛?)我舅子戊○○開的,車子是登記我太太名義,因當時我有 喝酒,車子由戊○○駕駛。」、「(問:和解時乙○○為何在場?)乙○○、 己○○、庚○○三人一起來的,˙˙˙另外庚○○或乙○○提到要製造假車禍 ,另外報案,以便領保險金,我們覺得不妥拒絕(經我們之人討論後,由辛○ ○當場拒絕。」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七十二頁背面、第七十三頁)。再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七日到院證述:「(問:本件車禍如何發生?)車禍如何發生我不 知道。我有喝醉,一上車,我就有睡意,我告訴他(指戊○○)到三灣才叫我 。」、「(問:車禍發生時,你在睡覺?)是。」、「(問:撞到之後。後來 情形?)˙˙。戊○○先下車,我再下車,˙˙就上前跟己○○說你怎麼開車 的。」、「(問:你跟他說話距離?)一、二公尺。」、「(問:那時戊○○ 在哪邊?)記得在右手邊。」、「(問:己○○在何處?)在他車子的旁邊。 」、「(問:他何時下車?)不清楚。」˙˙˙˙「(問:那時你走過己○○ 那邊,黃保人有無看?)有在看。」、「戊○○已先到車子那邊,我下車很氣 憤,走到車子前面,跟他說你怎麼開車的。」˙˙˙「(問:警察來處理後作 何事?)劃現場圖,還問駕駛是誰。」、「(問:警察問駕駛是誰,誰回答? )戊○○、己○○回答。」、「(問:後來現場圖製作完畢後何人簽名?)戊 ○○、己○○。」、「(問:警察問駕駛是誰時,有無叫他們拿駕照?)有。 」、「(問:戊○○拿何人駕照?)拿他的駕照。」、「(問:當時發生車禍 時,你有無戴眼鏡?)有。」、「(問:發生車禍時,己○○是否知道你們車 子是誰開的?)我直覺他應該知道,因為我最後下車。」˙˙˙「(問:在你 們談和解過程,有無說車子是何人開的?)沒有。」˙˙˙˙「(問:當時有 無戴眼鏡?)有。」、「(問:戊○○有無戴眼鏡?)沒有。」、「(問:己 ○○何時知道你跟戊○○名字?)案發當時就知道戊○○的名字。」、「(問 :你如何知道被告案發時就知道戊○○名字?)他們有把證件拿出來,有在草 圖上簽名。」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一0五頁至 第一0八頁、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三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二六 頁)。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院證述:「(問:車禍發生時,己○○ 、己○○父親有無跟警察說車子是你開的?)沒聽到。」、「(問:後來到斗 坪派出所談和解,有無聽到己○○、己○○父親,或其他人說是你開的?)沒 有。」、「(問:當天晚上在你們公司談和解時,己○○那邊人去談和解時, 有無說車子是你開的?)沒有。」˙˙˙˙「(問:你完全沒有聽到己○○、 黃父親質疑該車是你開的?)沒有。」、「(問:案發現場,到頭份分局、斗 坪派出所,曾先生是否跟你在一起?)第一次車禍現場有,斗坪派出所是我先 去,分局時二人都是,公司時二人也都在。」、「(問:車禍後除了斗坪派出 所你去處理外,一直到晚上和解完,是否都跟曾先生在一起?)是。」、「( 問:這麼長時間,曾先生有沒有跟你提到質疑誰開車?)沒有。」˙˙˙˙「 (問:後來談和解時,雙方有無人提到開車的人?)沒有。」、「(問:後來 你有無向庚○○、己○○提到不是你開車的說明?)沒有。」等語明確(參見 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三十九頁、第四十頁、第四十三頁、 第四十四頁、第四十八頁、第四十九頁)。從證人甲○○上開證詞以觀,被告 己○○父子從頭到尾既未曾對證人甲○○當面質疑係其駕車,可見被告己○○ 父子早就確定是戊○○駕車,否則何不當證人甲○○之面加以質疑?顯然證人 甲○○證稱:被告己○○係因和解談判破裂,所以才誣陷其駕車等語,並非無 稽。 ⑶證人即新華加油站員工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警訊時陳述:「(問: 妳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十三時二十五分,在新華加油站所製作的筆錄中稱,六 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駕駛人甲○○(經通知甲○○到場當場指認)是否該 車之駕駛人確實為甲○○?)經當場仔細看甲○○,和當天我所看見的甲○○ 有所出入,我當天所稱的甲○○是身高比較高,頭髮有染色(金褐色)。」、 「(問:妳為何於第一次警訊中稱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駕駛人甲○○從 駕駛座走出來?)因當時六H─八九三三號自小客車肇事後,和我加油的工作 地點有一段距離,甲○○漢戊○○都著橘色制服,我一時眼誤認錯人了,當時 該車輛駕駛人不是甲○○。」、「(問:妳與甲○○、戊○○、己○○等人是 否認識?有無結怨?)都不認識,都沒有結怨。」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三十七 頁)。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問:九十年十月三 日下午三點多,有無目睹本件車禍?)有,當時我正在加油站辦公室,聽到撞 擊聲,有出來看,離現場約一、二十公尺,看到六H─八九三三號藍色自小客 車之司機是照片中穿橘色上衣,雙手交叉放在胸前,身材較高,頭髮有染色的 男子。」、「(問:為何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在警訊中說是姓江的開車?)當時 是在加油站製作筆錄,警員沒有拿照片給我指認。」、「(問:三月二十九日 第二次製作筆錄有無拿照片給妳指認?)當天甲○○有到警察局,有叫我指認 ,並非他開車,因為他沒有染髮。」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九十九頁背面、第一 00頁)。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到院證述:「(問:你跟被告、今天證人 ,是否認識?)不認識。」、「(問:以前有無見過?)沒有。」、「(問: 九十年十月三日你在何處工作?)新華加油站。」、「(問:當天下午三點是 否有發生車禍?)有。」、「(問:當天有無看到車禍?)撞到沒有看到,聽 到撞擊聲。」、「(問:當時做什麼?)幫人加油。」、「(問:你聽到聲響 後,你做何反應?)立刻跑到可以看過車禍現場的地方。」、「(問:什麼地 方?)在辦公室前面。」、「(問:你聽到聲音馬上跑過去?)是。」、「( 問:站立的位置有無法看得清楚?)可以。而且有更往前走過去。」、「(問 :距離車子停放的地點多遠?)大約二十公尺左右。」、「(問:二十公尺有 無法庭的寬度?)約法庭的二倍。」、「(問:後來有走過去,走多進?)離 車子幾步距離。」、「(問:站在辦公室走到車子旁邊距離?)被撞的那台車 有旋轉到加油站旁邊,撞的那台車沒有立即在原地停止,往前滑行到檳榔攤前 面,比較大的那台車駕駛人跟旁邊的人就下車。」、「(問:是一起下車?) 快幾乎同時。壹個先開門,另一個也開門。」、「(問:何人先開門?)誰先 下車我不知道。」、「(問:他們下車後發生何事?)大台車副駕駛座的人先 罵三字經,先質問對方怎麼開車的,他慢慢走過去,聲音很大。」、「(問: 他們兩人都走過去?何人走前面?)我記得是副駕駛座的人走前面,他們幾乎 是同行。」、「(問:副駕駛座的人罵多久?)證人答約幾分鐘。」、「(問 :他罵什麼事?證人答問對方怎麼開車,講一些粗魯的話。」、「(問:大車 的人下車後,被撞的那台車駕駛做什麼?)他楞住,沒有立即下車,但我走過 去時,他已經下車。」、「(問:你看到小車駕駛時,他有無往大車看?)應 該沒有,他坐在駕駛座裡面,至於有無轉頭,我沒有看到。」、「(問:他做 什麼?)他坐在車子裡面,頭往前。」、「(問:從你看到他在車上到下車, 有多久?)我從辦公室前面走到車子那邊,距離二十公尺左右,我看到他時, 他愣住一下,他就下車了。」、「(問:這時大車的人?)已經快走向小車。 」、「(問:你有無看到大車的駕駛下車?)沒有看到怎麼下車,但可以看出 他們從何方向出來。」、「(問:從駕駛座下來的人是誰?)庭上這個證人( 戊○○)。」、「(問:另外一個人呈現何情形?)臉紅、短髮、他們兩的身 高差不多。」、「(問:他們兩人是否長的讓你看得一樣?)不會。」、「( 問:為什麼不會?)當時戊○○瘦高,壹個較矮有戴眼鏡。」、「(問:他們 長相是否一樣?)不一樣。」、「(問:怎麼不一樣?)另外壹個臉上有比較 多痘痘,戊○○頭髮有染,看得出來有顏色。」、「(問:後來,大車人走到 小車,發生何事?)大車(甲○○)的質問,你是怎麼開車的。」、「(問: 己○○有下車,那時有無在看大車的人走過來?)已經有看到快走到小車。」 、「(問:後來發生何事?)後來雙方打電話,我沒有聽到,大車的人走進旁 邊,再過不久,就一直打電話。」、「(問:警察來處理情形你有看到?)有 。」、「(問:你看到什麼情形?)這時候,雙方家長都在現場,警察忙著拍 照、畫圖,後來就叫他們兩個來簽名。」、「(問:雙方是何人?)很多人來 ,我不知道他們關係。」、「(問:叫何人?)己○○、戊○○、另外壹個甲 ○○有無簽名,我不知道。」、「(問:簽完名後,還發生何事?)這段我空 白,因我有車要加油,拖吊車就過來了。後來現場有留下一個女子在掃地,我 不知道他是誰。」、「(問:被告車子停下來方向?)被告的車子側對著面, 無法看到。」、「(問:事後有無接觸、溝通?)甲○○在通訊公司,警察叫 我再去作一次筆錄,是過了二、三天後,然後我在加油站有做第一次筆錄。」 、「(問:陳述內容?)沒有那麼詳細。」、「(問:事後與江先生有無接觸 ?)第一次作筆錄根本不知道他們兩的的名字,直到第二次作筆錄時,江先生 有去,他有給我一張他的名片。」、「(問:一次是十月十五日,一次是今年 三月二十九日?)我去年只做一次筆錄。」、「(問:請審判長提示筆錄,那 時陳述,與剛陳述有差別,為何會有誤差?警察作筆錄時,有無拿照片讓你指 認?)第一次有看一張很久以前的口卡。」、「(問:當時他們兩個穿著?) 都是穿著東信的制服,都穿皮鞋,褲子顏色忘記了。」、「(問:為何於第一 次很明確指述戴眼鏡的人從駕駛座下來?)第一次他問我時,很模糊,直到第 二次約江先生出來,我才確定。」、「(問:第二次戊○○有無到場?)沒有 。」、「(問:第二次指認,也是警察提供的照片?)是。以照片跟江先生作 比對,並沒有戊○○本人做比對。」、「(問:第二次警察請你作筆錄,有無 跟你說明還要做筆錄?)是第一次筆錄同一警察。」、「(問:有無說明?) 有。他是說好像江先生跟他講說,開車的人不是他,且有談和解的事,己○○ 在公司談和解,是他們的錯,希望私下和解。」、「(問:是當時發現講錯人 ?)是警察打電話約我,因當時下雨,我說沒辦法過去,他說怎麼可以,已經 約好人了,他叫我坐計程車,後來就說較江先生過來載我,我後來請我室友陪 我過去,到警察局時,我看到江先生,才知道指錯人。」、「(問:之前有無 發現指錯人?)做第一次筆錄時,我沒有看到人,我一直以為我講的是對的, 後來看到江先生,才發現好像是講錯了。」、「(問:你有無注意另一個人趨 前與跟被告講話?)沒有注意到,他拉住江先生。」、「(問:戴眼鏡的人在 跟被告講話,那時被告在車內或車外?)已經走到車外。」、「(問:你在加 油站製作第一份筆錄時,你知道甲○○、戊○○是誰?)是警察指著身分證影 本照片跟我講,我才知道。但照片很久了。」、「(問:當初作筆錄,你能夠 從照片中跟本人連結否?)猜想的。」、「(問:發生車禍時,甲○○有臉紅 ,又大聲講很兇?)是。」、「(問:另外壹個戊○○有罵三字經、很兇?) 我沒有聽到。」、「(問:甲○○、戊○○看到本人會不會誤認?)不會。」 、「(問:警察提示照片是否卷附照片<偵查卷第三十六頁>?)是。」、「 (問:案發現場有無看到他們兩人?)有。」、「(問:口卡上,江先生沒有 戴眼鏡?)警察提示我,我才作這樣說明。」、「(問:這份筆錄是否你親自 簽名?)證人答是。」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七 十四頁至第九十五頁)。從證人丁○○上開證詞以觀,其既可以明確指出六H ─八九三三號小客車之駕駛人係戊○○,甲○○則係從副駕駛座下車,兩人外 型相差甚大,不至於會使人誤認,且肇事後被告己○○之車在後面,戊○○所 駕之車在前,兩車相距不遠,天候又未下雨,視線良好,被告己○○對何人從 何車門下車,衡情應可一目了然。至證人丁○○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一時 二十五分許,在新華加油站所製作之第一次警訊筆錄中,雖有提到六H─八九 三三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為甲○○云云,然其嗣後將誤認之情形解釋清楚, 已如上述,且觀之第一次警訊筆錄給其指認之甲○○口卡片影本(參見偵查卷 第三十六頁),上面所附之甲○○照片過於老舊失真,又未通知甲○○讓證人 丁○○當面指認,證人丁○○當可能會指認錯誤,被告己○○自不得憑此錯誤 之指認,作為其「懷疑」之藉口。 ⑷證人即東信電訊公司頭份特約中心之經理辛○○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第一次警 訊時陳述:「(問:己○○等人至你公司談判時,有無說明六H─八九三三號 自小客車是何人駕駛?˙˙˙)沒有。˙˙˙。」;復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第 二次警訊時陳述:「(問:當日協調車禍和解時,是否有談及肇事當時由何人 駕車?)沒有談到是何人駕車。」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三十頁背面、第三十一 頁背面)。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院證述:「(問:九十年十月三日 晚上,庭上的己○○跟他父親有到你們公司談和解的事情?)有。」˙˙˙˙ ˙「(問:有無聽到己○○、黃的父親在當場說,這個車是甲○○酒後開的? )沒有。」、「(問:己○○那邊有無提到提出質疑這台車誰開的?)沒有。 」˙˙˙˙「(問:協調當時,雙方有無任何一方提到開車?)沒有。」(參 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十六頁、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 、第二十九頁)。從證人辛○○上開證詞觀之,可以確定被告己○○在協調過 程中,對何人駕車未提出質疑。 ⑸同案被告乙○○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時亦供證:「那是己○○ 父親做的,到分局也是他父親教唆他這樣做。他父親怕他被刑求,所以請鎮長 到分局,這件事是誰做的,他心知肚明,事後他要告我偷車,當時處理的員警 是劉先生,劉通知我到派出所,問我他為何要告我偷車子,我有說,是因車禍 案,˙˙˙。」、「(問:己○○的父親教唆他誣告,說明情形?)原本從頭 到尾,都是庚○○教唆他兒子去誣告。」、「(問:如何知道?)我有聽到他 跟己○○這樣講。」、「(問:何時聽到?)當時在現場,我聽到他跟他兒子 這樣講。」、「(問:如何講?)黃的父親問己○○,問他是何人開車,己○ ○說是那個沒有喝酒的人開車的,我當時站離他們約三公尺,己○○的父親說 ,叫他說是那個沒有喝酒的人開車的。」、「(問:己○○如何說?)己○○ 跟他父親說,他會這樣說。」、「(問:除了在車禍現場外,己○○父親叫他 說是那個沒有喝酒的人開車的,還有在何處講?)第四次到分局作筆錄,我有 送估價單到分局給分局總務。」、「(問:到分局看到何情形?)有看到他們 父子、頭份鎮長、鍾警員、向我們問筆錄的饒先生。」、「(問:他們在做什 麼?作筆錄。」、「(問:作筆錄時,你有無在旁邊?)沒有。」、「(問: 事後你有無聽到或看到何事?)第二天在斗煥坪派出所旁邊牽車,我碰到鎮長 ,鎮長有問我,跟黃先生的事如何發生,他想了解。結果我一五一十的告訴他 ,他說黃先生跟我說的不一樣,後來他說,他被玩弄。」、「庚○○有叫派出 所的員警更改筆錄,員警說這個方式不可行。」、「(問:你說庚○○教唆己 ○○說是那個有喝酒的人開車,你是否在車禍現場?)我在車禍現場。」等語 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三頁至第七頁、第八頁) 。從同案被告乙○○之上開供詞以觀,益證被告己○○告發證人甲○○,應出 於其父庚○○之挑唆而起無訛。 ⑹證人丙○○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九十年十月 三日,戊○○、甲○○外出發生車禍,你知道否?)知道。」、「(問:為何 知道?)他們發生車禍,有打電話回公司。」、「(問:戊○○、甲○○何時 離開公司?)中午飯後一點多。」、「(問:從出發後車禍發生後多久時間? )大概十分鐘左右。」、「(問:他們出發時,你知道否?)知道。因他們要 出去收帳,戊○○是新人,我有拿帳單給他,在出門前我還有到外面交代他們 事情。」、「(問:他們從公司出來到開車,情形?)他們先跟我領帳單,然 後去開車子要出發,我出去告訴戊○○,路線要如何開。」、「(問:你出去 跟戊○○講時,他人在何處?)駕駛座。」、「(問:當時甲○○人在何處? )側座。」、「(問:為何知道不是甲○○開車?)因他們那天中午,甲○○ 的父母來頭份,甲○○有喝酒,本來不是安排江先生一起去的,是因戊○○不 熟,才安排江先生一起去。」、「(問:甲○○喝酒,身上有無味道?)甲○ ○臉上有點臉紅,說話還是正常。」等語屬實(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訊問筆錄第三十四頁至第三十七頁)。按車禍發生前車牌號碼六H─八九 三三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既係戊○○,而自其出發不過十分鐘,即發生本件 車禍,衡情二人中途應無變換駕駛之可能,故上開證人均稱係戊○○駕車,應 符合實情。 ⑺至證人即被告之父庚○○雖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院證稱:伊有向警方 表明是甲○○開車,因當時甲○○很兇,又表示他有喝酒,己○○一直是懷疑 甲○○開車云云乙節,然被告己○○向警方告發甲○○涉犯公共危險乙案,既 係證人庚○○挑唆下所引起,已如前述,證人庚○○自不可能說出實情,其證 詞可信度自然甚低。另證人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院證稱:伊有 至斗坪派出所、東信電信公司頭份特約服務中心,然其對在派出所處理情形不 清楚,另伊在東信電信公司頭份特約服務中心,是直接在經理辦公室內泡茶, 對他們雙方談的內容都不知道等語,故證人癸○○之證詞,無法作為對被告己 ○○有利之認定。 ⑻綜上所述,被告己○○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頭份分局內所製作之第五 次警訊筆錄,確係經警員曉以誣告之嚴重性,並經被告己○○在自由意思下所 取得供詞,且被告己○○係於戊○○在車禍草圖上簽名之後才簽名,顯見被告 己○○於車禍發生時,已知對方駕駛人為戊○○,絕非甲○○,否則焉有由戊 ○○在車禍草圖上簽名,而被告己○○均無異議之可能?且於車禍發生當時, 被告己○○不當場提出異議,歷經二次談判和解事宜,亦未見其或其父庚○○ 提出任何質疑,反於談判破裂後,經過十天即九十年十月十三日,始對甲○○ 提出告發,顯然不合常理,況車禍發生後,被告己○○之車在後,戊○○所駕 之車在前面,兩車相距不遠,天候又未下雨,視線相當良好,被告己○○對其 前方人車動態,一目了然,參以證人戊○○指證車禍發生當時,被告己○○神 色相當鎮定等語(參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四十七頁),客觀上, 並無足以使被告己○○產生「懷疑」或「誤認」之可能性存在,是被告己○○ 前開辯解,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此外附有被告己○○於九十年十月 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分告發警訊筆錄乙份、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頭份分局移送甲 ○○公共危險案件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影本乙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乙份 、車禍現場照片十二幀、警員子○○報告乙份、被告己○○簽名之車禍現場草 圖影本乙紙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己○○誣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有前揭教唆詐欺之犯行,業據下列證人證述明確: ⑴證人辛○○於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警訊時陳述:「當他們到達東信電訊公司後, 我人在辦公室聽他們在櫃檯處談了約二十分鐘談不結果,我便走出去櫃檯,該 修車廠不詳姓名之男子便向我說,請我們到別的派出所報案,他會負責把車修 好,並另外給付給我們一萬五千元達成和解,我便回答這樣做對嗎?有保障嗎 ?如果有事情誰負責?我便不同意這樣做,後來無法達成和解,他們便回去。 」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三十頁背面);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警訊時陳述:「( 問:你於第一次筆錄中稱當日協調時有一位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之男子對你說 請你們到別的派出所報案,˙˙˙該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之男子是否為乙○○ 經口卡讓你指認?當時還有何人在場聽到?)是的˙˙˙。只要當時有參與( 甲○○、戊○○、己○○、庚○○父子信義里長癸○○)協調之人都有聽到。 」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三十三頁);復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檢察官偵查中證 述:「(問:和解時誰提起以假車禍處理?)乙○○提的,他說現在做的筆錄 不能理賠,如果再到別的派出所報案,就能理賠,但因我們覺得不妥,當場予 以拒絕。」、「他希望我們如此做後就離開了。」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七十三 頁背面);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出去看 到什麼情形?)我就問他,協調怎樣,戊○○,甲○○說,他們提的條件,我 們無法接受。」、「(問:然後?)我問他們是怎樣的建議,己○○的父親、 乙○○才講跟我聽。」、「(問:同時講或分開講?)同時講。」、「(問: 講的內容?)假設這樣做筆錄,可能會賠很多錢,如果到另一派出所模擬另一 種肇事筆錄,車子也會修好,他們就不用花那麼多錢。」、「(問:是否可以 確定己○○父親有這樣講?)有。」、「(問:他們這樣講,你如何回應?) 我說這樣不行,你能保證我沒事嗎,我不同意,就擱在那邊。」等語明確(參 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二十一頁至第二十三頁)。 ⑵證人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乙○○提到要 製造假車禍,另外報案,以便領保險金,我們覺得不妥拒絕(經我們之人討論 後,由辛○○當場拒絕。」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七十三頁)。再於九十一年十 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他們來之後,談什麼事情?)說和解,他 們這一方提出類似到別的地方報案,作假紀錄。」、「(問:何人說的?)他 們一來一去,都有講,除了被告己○○沒有講外。」、「(問:其他三個人都 有講?)只有乙○○、庚○○有講。」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 問筆錄第一一九頁)。 ⑶證人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問:當天晚上和 解時,是誰提議車子要到別處再製造車禍現場?)是修車廠的人,該人我不認 識,他向我們經理提議,我與甲○○都在場,都不同意。」等語(參見偵查卷 第一百頁背面)。復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雙方講 什麼事情?)先談和解的事,他們一來,知道我們有全險,就要我們到另一派 出所作假的現場圖、筆錄,作成是我們的錯,將理賠的錢再拿到一般的修理廠 修車。我們的車是新車,我們拒絕。」、「(問:這些話何人講的?)車廠的 人跟己○○的父親講的。」、「(問:車廠的人講什麼?他父親講什麼?)車 廠的人要求我們去作假筆錄,把車牽到他那邊修理,己○○的父親也是講同樣 的話,說用這種方式把損失弄到最小。」、「(問:他們這樣講,你們這邊人 如何回應?由誰回應?)由我們經理代表回應,說第一是我們車子是新的,不 可能到別的修車廠,第二要我們造假,不可能配合。」等語屬實(參見本院九 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⑷證人庚○○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警訊時陳述:「˙˙˙當時我們一同前往該處 後,該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的男子即向對方說,車禍現場如警方所製作的不能 理賠,必須由甲地移至乙地,重新照相過後才能理賠,且由我再給付二萬五千 元給對方。對方反問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的男子,如果這樣做,後果你敢負責 嗎?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的男子沒有回答。對方就說你不敢負責那就不用談和 解了。」(參見偵查卷第三十八頁);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警訊時陳述:「˙ ˙˙該汽車修理廠不詳姓名之男子就是口卡中之男子乙○○。當時我兒子己○ ○、辛○○都有聽到。」等語(參見偵查卷第四十二頁)。復於九十一年五月 三時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發生車禍後,乙○○去吊車,好意跟我們一起去談 和解,製造假車禍獲理賠,就是他提出來的。」等語(參見偵查卷第七十四頁 )。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問:到達東信公司後 ,情形?)到東信公司後,那時很多人走來走去,剛去談有無保險,對方好像 有全險,後來 老闆出來邱先生提到要製造假車禍的事情,他說他在頭份分局 吃的開,謝老板有問這件事,敢不敢負責,邱先生說不敢,這事就作罷。」等 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第五十四頁)。 ⑸被告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本院審理時供證:「(問:乙○○講什麼話 ?)製造假車禍,從甲地移到乙地,可以獲得保險金額。他說他們派出所都可 以吃的開。」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六十八頁) 。 ⑹綜上所述,上開證人與被告乙○○素無仇隙,衡情應無挾怨誣陷之可能,倘被 告乙○○未曾教唆證人辛○○、甲○○、戊○○製造假車禍,向保險公司詐騙 保險理賠金,何以上開證人之證詞會大致相符?是被告乙○○前開辯解,無非 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被告乙○○教唆 他人製造假車禍詐取保險金,被教唆人雖因拒絕未至犯罪,但因所教唆之詐欺罪 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三項、第一項之教唆詐欺取財未遂罪。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犯誣告 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項規定並不專在 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使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發現真實,以免被誣告人終 於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 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茍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應 依法減免其刑。」(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一00五號判決參照),本案被 告己○○曾於第五次警訊中自白其有誣告行為,縱其翻異前供,揆諸最高法院上 開判決意旨,仍應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乙○○教唆詐欺 取財,因僅止於未遂程度,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 告己○○僅因談判和解破裂,竟懷恨在心,接受其父之教唆,向警察機關誣告他 人犯罪,甚為惡劣,犯後雖曾一度自白,然旋即矢口否認犯罪,毫無悔意,浪費 警政及司法資源甚鉅;被告乙○○為圖能從修車中獲得利益,竟教唆他人向保險 公司詐騙保險理賠金,雖遭他人拒絕而未得逞,然其犯後一再否認犯罪,亦無悔 意等一切情狀,本院並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