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即宗大行)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林 誌 誠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秋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