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帳單(如附表)上偽造之「甲○○」署押共參拾肆枚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文書罪、第二百十條偽造私 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 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 接、手段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上述二罪,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無 不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足見其素行 良好,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業已被害人促成和解 ,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及聲請人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 新。如附表所示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帳單共十七紙,其上偽造之「 甲○○」簽名一式共三十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 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 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編 號│消費日期(民國) │ 特 約 商 店 │ 金額(新台幣) │ ├───┼─────────┼──────────┼──────────┤ │ 一 │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全正汽車百貨 │二千五百元 │ │ │下午五時十五分許 │ │ │ ├───┼─────────┼──────────┼──────────┤ │ 二 │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全正汽車百貨 │一千一百五十元 │ │ │晚上九時六分許 │ │ │ ├───┼─────────┼──────────┼──────────┤ │ 三 │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國利加油站 │五百元 │ │ │晚上十時三十六分許│ │ │ ├───┼─────────┼──────────┼──────────┤ │ 四 │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南陽實業頭份廠 │四千一百四十二元 │ │ │下午五時十六分許 │ │ │ ├───┼─────────┼──────────┼──────────┤ │ 五 │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兆延汽車工作室 │一萬零五百元 │ │ │晚上六時十六分許 │ │ │ ├───┼─────────┼──────────┼──────────┤ │ 六 │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兆延汽車工作室 │一萬二千元 │ │ │晚上六時四十一分許│ │ │ ├───┼─────────┼──────────┼──────────┤ │ 七 │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喬昱汽車精品百貨 │四千一百四十元 │ │ │晚上六時二十四分許│ │ │ ├───┼─────────┼──────────┼──────────┤ │ 八 │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玉山體育用品社 │二千三百元 │ │ │晚上七時四分許 │ │ │ ├───┼─────────┼──────────┼──────────┤ │ 九 │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金源美銀樓 │二千八百三十三元 │ │ │ │ │ │ ├───┼─────────┼──────────┼──────────┤ │ 十 │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新千禧企業有限公司 │七百三十元 │ │ │晚上六時四十四分許│ │ │ ├───┼─────────┼──────────┼──────────┤ │ 十一 │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兆延汽車工作室 │一千六百元 │ │ │下午四時五十七分許│ │ │ ├───┼─────────┼──────────┼──────────┤ │ 十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成昌加油站 │六百元 │ │ │晚上十一時四十三分│ │ │ │ │許 │ │ │ ├───┼─────────┼──────────┼──────────┤ │ 十三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新千禧企業有限公司 │七百七十元 │ │ │日下午二時十分許 │ │ │ ├───┼─────────┼──────────┼──────────┤ │ 十四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太揚汽車有限公司 │五百五十三元 │ │ │日上午八時三十六分│ │ │ │ │許 │ │ │ ├───┼─────────┼──────────┼──────────┤ │ 十五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八百屋汽車百貨有限公│五千八百六十元 │ │ │日下午四時三十八分│司 │ │ │ │許 │ │ │ ├───┼─────────┼──────────┼──────────┤ │ 十六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巧意金銀珠寶行 │八千五百元 │ │ │日 │ │ │ ├───┼─────────┼──────────┼──────────┤ │ 十七 │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北屏東加油站 │五百元 │ │ │午十一時五十二分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