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甲○○ 人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