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3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91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係坐落苗栗縣三義鄉○○○段285 之1 地號上資源回收場「吉野企業社」之負責人,而乙○○則前於民國96年5月7 日之某時,至甲○○所有坐落在苗栗縣大湖鄉○○段1320-6 1地號土地之渡假房屋,竊取該屋之烤漆浪板72片、C型鋼鐵30支及紅色塑膠籃1 個,得手後,即於同日晚間某時,前往丙○○前揭社址議價銷售上開贓物。丙○○遂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分別於96年5 月9 日、同月11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PC-7739 號之自用小貨車前往甲○○上址房屋,向乙○○價購上開烤漆浪板、C 型鋼鐵及塑膠籃,並分別支付新台幣(下同)9 千元、6 千元後,載回「吉野企業社」推置,準備轉賣。迨於96年5 月13日15時許,甲○○至上址房屋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並偕同警方前往「吉野企業社」會勘,當場查獲上開贓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㈠至㈦所列之證據(如附件)。

三、量刑理由:被告前因贓物罪,為本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以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又犯下本件贓物案,審酌被告收受贓物的手段、該贓物迄今並未交還被害人領回,及在審理中願坦白認罪,節省不必要的調查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的刑罰。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