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39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身分證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減刑後刑期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甲○○與案外人賴育德(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附表2 所示之時地,由甲○○負責在外把風,賴育德則以附表2 所示之手法,先後4 次踰越安全設備窗戶進入「亦立科技有限公司」,竊取上開公司所有如附表2 所示之財物後,將之出賣予位於苗栗縣竹南鎮公館里公館仔114 號榮廣實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榮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負責人黃阿增。嗣為警循線在黃阿增上址處,扣得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讓渡切結書,及共犯賴育德之供述,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亦立科技有限公司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見本院96年7 月2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96年7 月9 日審判筆錄第3 頁),並據證人即另案被告賴育德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核與告訴人亦立科技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讓渡切結書影本4 紙、採證照片16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上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加重竊盜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與另案被告賴育德就上揭4 次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揭4 次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前未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顯見其素行不佳,本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方法、被告竊得財物價值甚高,被害人所受損失尚非輕微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知所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及檢察官就各罪具體求刑10月以上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以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上揭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本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 條、第10條第1 項規定,就上揭宣告刑諭知減得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炳 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附表一: ┌──┬─────────┬──────┬───────┐ │編號│所 犯 罪 名 │宣 告 刑 │減刑後刑期 │ ├──┼─────────┼──────┼───────┤ │1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 │2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 │3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 │4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被害人及│贓物處分及查獲情形│ 證 據 │ │ │ │ │竊得財物內容 │ │ │ ├──┼─────┼─────┼─────────┼─────────┼─────────┤ │ 1 │95年8月6日│苗栗縣頭份│甲○○負責把風。由│得手後,均於當日即│1、共犯賴育德之指 │ │ │16時許 │鎮○○路 │賴育德開啟並踰越倉│將贓物持往同縣竹南│ 述。 │ │ │ │250號「廖 │庫後方未上鎖之窗戶│鎮公館里公館仔114 │2、廢棄物回收再利 │ ├──┼─────┤婦產科」之│,進入倉庫內,先後│號,變賣予「榮廣實│ 用讓渡切結書影 │ │ 2 │95年8月7日│倉庫內 │4次竊取「亦立科技 │業有限公司」 (下稱│ 本3紙:證明莊家│ │ │8時許 │ │有限公司」所有之機│:榮廣公司)不知情 │ 旺於95 年8月6日│ │ │ │ │械手臂41組 (含ASYS│之黃阿增,分別得款│ 、7日、及10日,│ ├──┼─────┤ │T2150型20組、1150 │945、1320、1050及 │ 曾持贓物前往榮 │ │ 3 │95年8月8日│ │型10組、EBERA牌PR1│1860元,所得與莊家│ 廣實業有限公司 │ │ │時許 │ │型8組、移動承載器 │旺朋分並花用殆盡。│ 變賣之事實。 │ │ │ │ │3組等),以及數量不│嗣於同年9月12日, │ │ ├──┼─────┤ │詳之機臺LAM牌8300 │在榮廣公司為警起 │ │ │ 4 │95年8月10 │ │型周邊設備鋁製護蓋│獲左列機械手臂22 │ │ │ │日8時許 │ │、電纜線、鋁製腔體│組(含ASYST2150型 │ │ │ │ │ │等物品 (合計價值約│11組、1150型2組 │ │ │ │ │ │新臺幣800萬元)。 │、EBERA牌6組、移 │ │ │ │ │ │ │動承載3組等),以 │ │ │ │ │ │ │及護蓋2片、腔體1 │ │ │ │ │ │ │片等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