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6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弄9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巫 穎